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的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当前,放松金融管制、促进综合经营、鼓励金融创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的基本趋势。然而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与日俱增。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中,金融消费者投诉案排在第六位,而在“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统计中,银行业、保险业的格式合同高居榜首。 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看,我国目前存在两类立法:一类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另一类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监会制定的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证监会制定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保监会制定的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正常、稳定地运行,很少有直接以金融消费者为权益保护主体进行设计的法律规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情况看,我国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行业的监管,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从所有者角度对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然而,该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呈现出其弊端,同一类的金融产品在不同的金融行业,由于监管措施的宽严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不利于监管、执法的统一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立法方面 经过20多年的金融制度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却十分薄弱。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上存在诸多空白,例如消费合同法、消费信贷法等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与联系,效力层级较低,尚未形成一个有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虽然金融监管部门都制定了较为详尽的规范性章程,然而都较多地偏重于规范金融业者的市场行为,缺乏实际可行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救济性规定。 (二)行政监管方面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分业监管体制本身所固有的监管范围窄、监管方式简单、监管手段单一、不同金融子行业之间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并存现象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在分业监管体制之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各成系统,纵向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相对较少,无法形成长效机制,且监管成本很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范围主要集中在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上,且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金融业内存在的趋势性潜在风险因素缺乏超前预警分析,直接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处于对金融风险“事前无预测、事后无对策”的被动局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有机统一,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采用的还是行政手段,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金融监管的随意性增大。 (三)救济手段方面 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外部的救济渠道狭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非诉救济不足。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法院基本不受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即便受理也是以普通的合同关系对待,外部救济途径狭窄而单一。 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同样不健全。目前,各金融机构虽已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仍存在财务报表数据缺乏真实可靠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金融信息披露报送制度缺乏执行力、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等问题。理论上说,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高效管理方式。然而,由于金融机构的垄断性地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发挥的作用不大。目前还没有从同业协作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 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上,2007年12月,上海率先成立了金融仲裁院,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上海银监会也着手开始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联动机制。遗憾的是,上述创新性做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也未建立起成熟、畅通、高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四)金融教育方面 在消费者金融教育上,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知识水平普遍不高,风险防患意识薄弱。而从金融机构层面看,金融机构并未充分重视对复杂、专业金融产品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风险被更多地转移给金融消费者。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借助消费者组织、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风险教育、编制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消费者教育载体、接受消费者咨询、成立消费者热线等多种方式,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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