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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运动的先声:中世纪西欧大垦荒

 野田高梧 2019-01-30

原载《史学集刊》2018年第5期。



圈地运动的先声:中世纪西欧大垦荒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78)


 

摘 要: 关于欧洲中世纪的垦荒运动国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可是将其与后来的圈地运动相联系的专门论述似还未见。11-12世纪伴随着封建制确立欧洲进入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11-14世纪遍及欧洲的大垦荒既是对人口增长、经济复苏做出的反应更是欧洲乡村制度变迁的一部分事实上新垦土地的增长是与农奴解放、新兴城市兴起同步推进的。普通农民对自由劳动和自由土地的追求成为垦荒运动最深沉最持久的动力。垦荒运动冲击了旧田制并且较早地释放了土地产权变革诉求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此后圈地运动的先声。

关键词: 西欧;中世纪;大垦荒;圈地运动

 


圈地运动不是英国农业变革的终点,严格地讲也不是起点。即使在庄园制盛期,中世纪西欧经济社会即已包含着庄园共同体经济的否定因素,随着西欧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他们总能在旧体制中杀出缺口。遍及西欧的“垦殖运动”早于圈地运动三四百年,却可视为土地产权变革的先声。此前史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中世纪西欧垦荒运动的成果,但是尚未见到将其与以后发生的圈地运动相联系的专门论述。

依欧洲学界的一般观点,垦荒运动的直接原因,是人口快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压力。10世纪以后,西欧社会混乱的局面有所改善,随着社会和生产秩序的逐渐稳定,人口快速增长,为了满足粮食需求,开垦荒地和林地成为一个重要选项。[1]随着垦荒运动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观察超出了人口、土地等单纯经济要素层面,有学者指出新垦地乃至“新垦区”与庄园制度几乎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在新开垦的荒地上,垦荒者感到他就是自己的主人时,垦荒就不仅意味着谷物种植的满足。[2]还有学者指出,面对中世纪普遍实行的敞田制,垦荒地被围圈起来的示范作用不可忽视。[3]事实上,垦荒带来的新土地的增长,也推动了自由保有地和货币地租的发展,而这“正是新的农业个人主义的证明”。[4]很明显,这些学者更加注重垦荒运动内在因素的分析,着眼于对旧田制的冲击及其所释放的土地产权变革效应。在这样的视角下解释垦荒运动,无疑更贴近了问题的实质。此外,谁是垦荒运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一个重要的讨论热点。一些学者重视领主特别是修道院教会领主在垦荒运动中的作用,因为这些人往往是大规模垦殖运动的组织者和资金投入者;然而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垦荒运动主要是农民发起的,千千万万小人物对自由劳动和自由土地的追求,成为垦荒运动最深沉也是最持久的动力。[5]前人的研究成果是我们继续探讨问题的基础。


一、为什么出现垦荒运动


欧洲进入公元第二个千年即进入11、12世纪后,逐渐摆脱了它历史上最痛苦的时期:常态性的混乱和暴力,外族入侵骚扰和威胁,以及生产、商贸凋敝和文化荒芜状态等。伴随着欧洲封建制的确立,一种新的社会和生活秩序形成,并将其内在的原则和理念不断外化为颇具个性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无不深刻地打上欧洲文明的原始标记。于是人们看到:一种新型的自治城镇不断涌现,第一批欧洲大学创立,法律体系初见端倪,建筑、雕刻、文学和法学复兴即所谓第一次“文艺复兴”。同时人口逐渐繁庶与之相得益彰。据欧洲经济史学家统计,公元7世纪中叶欧洲人口为1800万,11世纪为3850万,增长到2倍以上,其中不列颠列岛人口增长到4倍。人口快速增长始于10世纪中叶的意大利,稍后遍及于中欧和北欧。如意大利北部,在鼠疫来到之前,人口增长了3倍。在这段时期内,第一次出现2万人以上的城市,其中巴黎、伦敦、科隆、布拉格等都超过了3万人。[6]农业经济得到复苏。轮耕制下的三圃制替代二圃制并流行开来,耕地面积得到更充分的利用。犁具和挽力改进,谷物单位产量和总产量都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商贸也日渐繁荣,甚至影响到远距离的海外贸易的增长。正是在12世纪,欧洲重新启动了南北海外贸易,在南方是亚得里亚海的航运,在北方是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航运。布罗代尔曾对这一时期欧洲发展给予相当高的评价,他认为在11世纪和12世纪,在欧洲封建王朝的统治下,欧洲进入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达到了第一个富有活力的阶段。[7]

在欧洲第一波发展中,大规模的土地拓荒运动应当记入史册。法国历史学家布瓦松纳指出:“这是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虽然历史学家们对它通常都不注意。”[8]从11世纪至14世纪中叶,大约持续了三个半世纪的时间。垦殖面积如此之大,触动了西欧大部分土地。布瓦松纳告诉我们,在此之前,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和沼泽。在意大利,在基督教的西班牙,都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国家和德意志土地的三分之二,英格兰土地的五分之四,都没有耕种。拓荒者是农村居民中的各个阶级,有领主,有修道院,有自治团体,更有成千上万的普通农民。他们被财产和自由所吸引,走向荒芜的田野,走向人迹罕至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进行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拓荒及移民。西欧的整个面貌改变了,在近代欧洲征服世界以前,“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还没有人想象过这样伟大的事业,并使它得到那么完满和成功的实现”。[9]

为什么这一时期欧洲发生大规模的垦荒?笔者以为,除一般性的原因外,还应当考虑土地产权变化的内在效应:人们对自己的土地越感到安全,对土地预期利益越有信心,越渴望得到更多的土地。否则有荒地未必开垦,有耕田未必承租,甚至为逃避苛重的租税宁可抛弃已有的耕地。在西欧,一个不可忽视的基本事实是,几个世纪以来佃农自由状况不断改善,对土地实际占有权不断强化,不论封臣对采邑的保有还是普通佃农对持有地的保有,都是如此。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固然要求更多的土地,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漠视土地产权发展与拓荒运动的关系。人们不仅要求更多的土地,而且要求更自由的土地,要求进一步改善人与土地的关系,即契约关系逐步替代了人身依附关系。垦荒运动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它拓展了耕地面积,改变了欧洲地貌,同时也挑战了庄园—村庄共同体之下的土地产权和田制。在新开垦出的土地上,不论普通农民还是领主,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抛弃了传统的敞田制,垦殖者获得了更自由更接近市场的土地关系。可见,一旦生产者及社会环境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敞田制的瓦解是迟早之事。欧洲文明进入公元第二个千年后,内力初显端倪:社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品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的自主发展提供包容性空间。大垦荒与农奴解放、新兴城市兴起一样,是自由劳动大潮的三大运动之一。不仅如此,“大垦荒”还是日后圈地运动的先声,其内在的逻辑联系不容忽视。


二、农民是垦殖运动的先锋


 垦荒运动的序幕在10世纪甚至更早时期就已经拉开,在法兰西的诺曼底、辛拉期森林的垦荒可以回溯到10世纪。垦荒运动刚开始时,大多是农民们悄悄地开垦村边的荒地,乔治·杜比发现,垦荒地上往往先种饲草,为牲畜提供饲料,然后是放牧牲畜,再后来就是开辟成庄稼地。垦荒有多种类型,有时则是重新进入以前开垦过后来又抛荒的土地。[10]为成群的牲畜提供饲料,也为补充人口食物的短缺,是垦荒的直接动力。布罗代尔说:“早在加洛林王朝时代,农民垦荒运动就已经热气腾腾地开展起来了。”[11]大约写作于1220年的法兰西作品《列那狐故事》,作者即堂区神甫写道,几乎所有富有的农人在这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新开林地”。[12]在英格兰,有大量的自由独立的农民垦荒者。在1150年,一名骑士向诺丁汉沃灵威尔的一家小修道院捐赠土地,这块耕地由四块垦荒地构成,每一块都以开垦土地的农民的名字来命名。[13]另一个留下名字的农民拓荒者,其事业更宏大——“我们可以想见,在那些干劲十足的农民中,有人很富有,例如他属于自己的土地足足有5海德,有自己的礼拜堂和厨房,钟楼和关卡——这差不多是大乡绅的级别了”。[14] 5海德在当时大约相当于几百英亩,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一人之力肯定难以完成,因此他很可能是一位组织者,是联合了其他农民或雇佣劳工共同劳作的结果。

透过国王森林法庭和庄园法庭档案,不难发现普通农民最先冲破庄园田制的藩篱,是拓荒的先锋。在11世纪中叶后的几个世纪中,英格兰国王在德比郡的大片林地和荒原受到周边村民的不断蚕食,东一块西一块地变荒地为耕田。垦荒者的行为受到王室森林法庭指控,所以法庭档案中留下不少记载。一个叫海菲尔德(Hayfield)的地方,亨利三世统治的前26年中(大约1216-1242年),大约140英亩大小不等的地块被开垦作为耕地。在亨利三世统治的前11年中,在库姆斯(Combes)地区,大约共有160英亩土地同样未经许可被20名农民占有。更有甚者,为照料新垦地,一些农民竟在王室领地私建新房定居下来。1216年的案例中,有127名拓荒者支付小笔现金而获许在国王的直领地(King's demesnes)建房。同时仍有131人被起诉,并处以罚金,不过最终得到宽宥,成为合法承租者。[15]王室森林法本不允许对林地的侵占与分割,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送上绞刑架,可是如今王室森林饱受自由劳动大潮的冲击,与王室荒地、沼泽的命运一样。王室森林法失去了往日的威严。

虽然一些领主向王室购买森林垦殖权,同时他们也在出卖自己森林或荒地的垦殖权。最通常的购买者是农民或农民团体,实际上是承认领主的土地产权并与之建立商业承租关系。这一时期许多庄园专门设立了林地租金账簿,柴郡等许多地方“森林卷册和庄园劳役惯例簿”(Forest Rolls and Rentals)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在这些地区尤其是在威勒尔(Wirral)存在着垦荒、复耕和圈占活动。[16]这些租金从1马克到几便士,小数额租金占绝对优势,可见拓荒者多数是一般农民。每个农民开垦土地面积有限,但农民是众多的,几乎没有农民不渴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土地,积少成多,集腋成裘,假以时日也是相当可观的。沃斯特主教的一个佃户的林地拓荒颇有成效,几年时间就从茅屋小农成为经营170英亩的大农。[17]在巴特尔男修道院建立的50年间,僧侣及其佃户的可耕地增长1400英亩。据文献记载,在12世纪,英格兰大部分地区的林地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至少涉及林肯、汉丁顿、拉特兰、艾塞克斯、贝克和牛津等郡。[18]整个沼泽地开发,虽是缓慢且艰辛,规模却相当惊人。如肯斯特郡的沃兰德沼泽地,12世纪期间有23 000英亩耕地和牧场开垦出来。1170-1240年间,艾尔奥和赫兰德分别有50平方英里和100平方英里可用地开垦出来。如此巨大的工程,没有广大农民的热情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另一方面,垦荒使领主地租租金明显增加。通常,侵占荒地是逐步发生的。一个佃户往往秘密地把一块额外土地添加到自己公簿保有地产当中,当被发现时,他已经占有该土地一段时间了。大总管总是要求他们报告给领主,并详细地登记在庄园法庭档案卷宗上,通过法庭来完成。一块块开垦出来的土地被增加到佃户公簿保有地产之中,这一过程清晰地显示在租金卷宗和法庭卷宗里。1256-1257年间, 英格兰伊利主教区的土地租金由12世纪70年代的920英镑上升到1920镑,翻了一倍以上;约克郡的阿普尔特里威克庄园的地租则从1300年前的19 先令上升到1324-1325年的21 磅。增收部分主要来自新垦地的商业出租。因此,1422年,在阿什顿安德莱恩,自由佃农和公簿持有农已经圈占大量林地和荒地,并为其中的部分土地支付多达13先令4便士和10先令。1324年,科恩庄园法庭(the Halmote Court of Colne)显示许多佃户为了数英亩或半英亩荒地付几便士。1287年,在耶特雷夫,53名公簿持有农几乎每个人的持有地都增加了新垦地。在同一个庄园的奥尔德肖特十户区,一名佃户蚕食荒地达到52英亩。在克洛克哈姆,另一名佃户63.5英亩新垦地大大超过原持有的标准公簿保有地产,原持有地不过半维尔盖特即15英亩左右。在索思伍德,另一名佃户持有新垦荒地16英亩。蚕食荒地非常普遍,这是一个逐渐的、不可避免的过程。[19]

波斯坦等认为,林地的开垦,有关农民活动的证据比贵族活动的证据更多。在德意志的美因茨,农民向西格弗里德大主教施压,希望能允许他们开垦鲁德谢姆荒芜的丘陵。但主教坚持新垦地必须用于葡萄种植。主教的主张并不完全符合农民们本来的意愿,作为妥协,主教免除了新垦地地租并减轻什一税,“以使他们能更加心甘情愿地耕种土地”。在特利尔,一家小修道院附近的农民经常侵占修道院的林地,变林地为耕地,若按照森林法垦林活动是非法的,应予制止。可是大主教后来并未坚持,而是承认既成事实,取消了森林法(forestalis lex)。这些史例显示农民们是何等热切获取新土地。领主也从新垦地获利,所垦林地和荒地的所有权亦被确认,乐见其成。[20]在黑森林和阿尔卑斯谷地,人们开垦以前没人居住的高地。在山的低矮处,有胡符区域(Waldhufen)散见着孤立的住宅甚至村庄;而在山的高处,则是大量高山牧场和牧人小屋。这些农民的房屋远离定居点,从一开始就有极大的经济独立性,享有优厚的占有权甚至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对于想要独立的农民来说,新垦殖活动颇符合他们的愿望。[21]权力统治的盲区在欧洲中世纪并不罕见。

最初,佃户悄悄地开垦村庄周围荒地,以避开领主和管家的监视。然而进入12世纪,情况发生了变化,领主也裹挟进拓荒大潮,往往还成为组织者,特别是森林和沼泽地的开发。1347年,圣阿尔本修道院从国王那里获得许可证,以“改善前述的荒地,为了它们的真正价值,授权出租这些荒地给任意佃户,来开垦它们”。大约在同一时期,海皮克森林中500英亩的荒地由国王出租给3名佃户,曾引起附近居民的不满。[22]显然王室逐渐改变了态度。在英格兰亨利二世在位时,英国王室森林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将乡村的延伸地带纳入森林法管辖范围内,国王的森林面积几近占王国领土的三分之一,并且受到《森林法》和王室森林法庭的保护。到理查德一世时期,开始有限度地开放森林,国王允许人们赎买森林法豁免权(immunity from forestlaw),当事人交纳这笔现金后,在指定范围内可狩猎和砍伐森林,不受森林法的约束。1190年,萨里的骑士为了使本郡的大片林地脱离森林法的管束,一次性向理查德一世交付200马克。1204年,为了同样的目的,康沃尔地区的领主和农民共同体向约翰王支付了2200马克和200匹乘马。德文郡为了获得达特和艾斯沼泽地豁免权,则支付5000马克和5匹马。档案还记载了几笔由教会机构实施的交易:为获得森林法豁免权,1171年韦弗利男修道院支付882英镑,1203-1204年间斯康利修道院支付667英镑。[23]国王允许别人在自己的森林有偿狩猎和砍伐,距离出租垦荒地也就不远了。在法兰西、西班牙、荷兰,教会领主和世俗领主都不同形式地参与垦殖活动。德意志也是这样,教会领主把它视为一种美德,而拥有广泛森林权的世俗领主也不再坚持对垦荒的抵制。

 谁是垦荒运动的主体?以往一些历史著述容易使人们产生这样的印象:在这场垦殖运动中,国王、领主,尤其是教会领主的作用更突出,比如法兰西上千个修道院曾经是开辟荒地、排干沼泽的重要据点,功不可没。然而,倘若站在更高层面即从自由劳动大潮的历史视域观察,就会发现这股大潮的源头来自千千万万普通农民的能动性,来自他们对物质成果的追求和对自由土地的渴望。普通小农的基础性作用切不可低估,没有他们广泛而持续的参与,连绵数百年的垦荒运动是不可想象的。诚如米勒和哈彻尔指出:“总起来讲,正如当时一句俗语所言,垦殖是‘小人物的事业’(a smallman's enterprise)”,“真正的先锋(Pioneer)是自由农民和小土地所有者。”[24]《剑桥欧洲经济史》指出,教士、贵族、市民和骑士,所有这些阶层都参与了土地拓荒,“但是在整个垦荒运动中农民是最有影响的,自始至终”,从易北河-萨尔河到博波河和奥得河,东部则从波美拉尼亚,到西里西亚和摩拉维亚北部都是这样。[25]

垦荒运动不仅使荒地变良田,还意味着开拓一种不同于庄园经济的新型土地制度和耕作制度。新垦区实际上预演了圈地运动时的乡村景观。


三、新垦区预演了围田制


随着林地荒地和沼泽地的开垦,不断聚集起新的耕作者和管理者,同时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垦区,皮朗称之为“新市镇”,这样称呼并非说它已经城镇化,而是说它呈现出的特征与庄园田制形成“极其强烈的对比”。皮朗指出:

他们熟悉庄园组织制度而小心地不去仿效明显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那是不合于他们所要吸引的人们的愿望和需要的。无论在哪里我们也看不到老庄园和新市镇之间有丝毫的联系也看不到有丝毫努力使新市镇依附于庄园的法庭或者是服从于它的司法权力。新市镇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26]

在英格兰, 12世纪末叶以来,涌现出相当一批这样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都是自由农民,耕作一二维尔格特土地。没有庄园和庄园组织,村庄通常有一个领主,住在村子里。这种“村邑领主”,显然是最早的开拓者的后裔。他们打下来最初的天地,又逐渐吸引了其他开拓者,后者承租一些耕地,或继续开垦荒地,结果形成了一个新的村落。波斯坦指出:“它们不是政府做出的安排,而是个体农民的事业。”[27]

一些新垦区的出现,则应归于修道院的作用。许多修道院垦荒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招募许多农民——他们称之为“俗界弟兄”帮助。开发后的农庄颇有规模,通常有500~700英亩,并不分割为小块的份地,而在一个修道僧的监督下,由外面招募的农民来耕作,后者被称之为“客籍民”(hotes)。新垦区对附近庄园农奴制下的佃农颇具吸引力。例如,1150年道恩斯(Dunes)修道院有36人,100年以后增加到1248人。[28]新垦区乐见更多的耕作者来投奔,皮朗说,他们吸引“客籍民”与19世纪美国西部招徕移民的手段有相似之处,甚至在具体细节的安排上都很相像,双方都是想在人和物两方面用最有利的条件来吸引移民,都使用了宣传的方法。“就像我们今天,对于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市镇,报纸上常登载关于它将有多少资源、如何舒适等等美好的前景”。[29]

这些被称为客籍民的垦殖者,如同这一时期奔向城镇的工匠和商人一样,多数来自封建庄园。一旦他们远离出生的庄园,他们原来的身份就难以辨认,即使农奴,在新垦区住上一年零一天就可以取得当地人身份,成为自由人。所以,“客籍民”通常都具有自由身份,这里没有谁是他的主人,再也不会因自由身份缺失而受到胁迫。新垦区的治理模式不是人的依附关系,而是靠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吸引。新垦区的特征是自由劳动。艾利的主教们在其众多的庄园里依旧推行劳役制;但在他们沼泽地上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是自由的承租者。[30]地租通常是根据行情支付的一笔现金,显然是商业地租,最多负担有限的一点劳役,旧庄园中封建主的那些特权,诸如继承税、结婚税、磨坊捐、迁徙税等,在新垦区闻所未闻。许多新垦区领主向客籍民保证,他们只需缴纳一笔租金,不仅获得耕地同时获得房屋的居住权。例如,12世纪法兰西洛里斯宪章规定,在新垦区定居的客籍民每年每英亩土地缴纳6便士,便可以获得耕地和房产,而且免受无故拘捕和钱物勒索的恐惧,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障。法王路易七世在1155年颁发给新垦区也是新城镇洛里斯居民的自由权利宪章写在羊皮纸上,下面摘录部分条文以管窥豹:

(1)每位在洛里斯教区居有房屋的人都应该为其住宅和耕地支付租金但是每年每英亩土地租金不能超过6便士。

(2)不能向洛里斯教区居民再次收缴通行费或其他税种也不允许收缴农民的谷物税。……

(4)在通往埃唐普、奥尔良、米莉和默伦的道路上不能向任何一个洛里斯居民收缴通行费。

(5)不论任何时候洛里斯居民的财产都不允许受到侵害除非该居民对我们或我们的宾客犯下罪行。

(6)在往返洛里斯集市和市场的路上任何居民都不能被抓捕或受到非法妨碍除非那天他触犯了法律。……

(9)没有人可以任意征收洛里斯居民的过境税、滞留费和其他税费。……

(15)洛里斯居民负责为王室运送葡萄酒到奥尔良而非其他地方一年两次除此之外他们不应该再向我们提供其他劳作。……

(16)如果当事人能够为其缴纳保释金他就不应该被拘禁在监狱。

(17)每个洛里斯居民都享有在市场上出售自己产品的权利都享有收到货款后自由离开市场不受骚扰的权利除非他在本城触犯了法律。

(18)每个居民在洛里斯教区住满一年零一天后……可以依照自己的愿望继续居住下去不受任何骚扰。[31]

同样重要的是,他们的田制完全不同于旧庄园。这里没有条田份地制度、公共放牧制度和强制轮耕制度。旧庄园敞田制下,佃农耕作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受到共同体的制约,什么季节放牧,什么时候播种,都取决于共同体的统一安排。耕种和放牧的条田不是固定的,也要依轮耕制在不同的条田上耕作和放牧。显然,农民的生产活动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而存在,他们受到保护,同时受到极大的限制。但在新开垦的土地上完全不是这样,与旧庄园形成鲜明的对照。例如,特伦特河以北沼泽地垦殖后别有一番景致:这里的土地常常是一小块一小块地拓成,土地分散,极不规则,其外貌完全不合于规范的庄园条田制。起初,这些土地大概一年四季都用来放牧,后来才有一部分土地慢慢地变成可耕地。欧洲其他新垦区也是这样,土地不再以条田为单位分散在敞田上,而是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耕牧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之间的田界越来越清晰,出现了最早的圈地。尤其是种植者们,在耕地上围起永久性的藩篱防止邻居牲畜闯入。欧洲经济史学家奇波拉说,这种与村庄团结精神大异其趣的劳动和居住形式,当时在旧庄园也有表现:人们对森林产品、饲草、葡萄栽培和大面积种植作物日益增长的兴趣引起了13世纪越来越多的土地筑起永久性的樊篱,禁止集体放牧。对于新垦区和旧庄园出现的这类现象,奇波拉评论道:“这种离群独立的做法完全违背乡土的团结精神,可是这种做法似乎在13世纪的头25年以后逐渐普遍。……当时敞地制有可能开始让位给围田制。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用村篱分隔开——这正是新的农业个人主义的证明。”[32]

新垦地催生了围田制,奇波拉相当明确地将其与两百年后的圈地运动相联系,并认定它为“新的农业个人主义”,完全不同于共同体下的敞田制。敞田制是庄园—村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其中所包含的元素相当复杂,有村民的自治,也有领主权力的强制和村庄共同体的均平主义,与之相匹配的是权利的不确定性和土地产权的模糊性。显然,在敞田制中个体权利是一个次要的考量。在一定意义上讲,敞田制保护耕作者,也使耕作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一个持有30英亩土地的农民,他的土地分割为数十块条田,分散在村庄各处,首尾不得相顾。土地的碎化无疑影响耕作效率,一位近代英国学者考察德国保留的部分敞田后得到这样的印象:“在收获季节,我见到了一块敞田:整个庄稼地简直就是一团乱麻!”[33]他无法确切界定自己的地块,难免为“错搭车”和“白搭车”开方便之门。他持有的条田都夹在邻居的条田之间,有时候,一个农民一不小心就发现弄错了,跑到别人的田地里播种去了。另一种情况是,有意或无意地吃掉别人的土地或收割别人的庄稼。中世纪文学《农夫皮尔斯》中那个农民坦白说:“如果我去犁地,稍微一用力,就会带走邻居的一英尺或一犁沟土地,或者犁掉邻居的半英亩土地;如果我去收割,我会多收点儿(例如进入邻居的地里),或者收割些我从没有种过的作物。”[34]更为致命的是敞田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它排距竞争,压抑生产力,在那样的田制下,不论实验新作物品种或实施土壤改良,都几无可能。持续了几百年的垦荒运动表现了耕作者对自由土地的追求,也表现了对旧制度的不满和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垦荒运动是圈地运动的预演,不难推想,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劳动和产权变革运动具有无限蔓延的趋势,大规模圈地运动的发生只是时间问题。


   作者简介: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英国及欧洲经济社会史、欧洲文明、中外现代化历史比较。




[1]参见W.Abel, 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 London: Methuen, 1980;CM.Cipolla, Before the IndustrialRevolution, European Society and Economy, 10001700, New York: Methuen, 1976; RH.Hilton, A Medieval Society, theWest Midlands at the End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2008; HS.Bennett, Life on theEnglish Manor: 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 115014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38; []汤普逊著,耿淡如译:《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96399

 

[2] HS.Bennett, 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 11501400p.51.

[3] RH.Hilton, A Medieval Society, theWest Midlands at the End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 pp.1921.

[4] EA.Kosminsky, Studies in the Agrarian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Edited by RH.Hilton, Tran.by Ruth Kisgh, Oxford:Basil Blackwell Mcmlvi, 1956, pp.184203;RH.Tawny, The Agrarian Problem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12, pp.8788; []卡洛·M.奇波拉主编,徐璇译:《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0页。

[5]ChristopherDyer, StandardsofLivingintheLaterMiddleAges:Socialchange in England c1200152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MM.Poston, ed.,TheCambridge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Vol.1,2nded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6, p456Edward Miller, JohnHatcher,MedievalEnglandRuralSocietyandEconomicChange, 10861348, London:Routledge, 2014, pp.3940.

[6]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2830页。

[7] []布罗代尔著肖昶等译:《文明史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94页。

[8] []布瓦松纳著潘源来译:《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229页。

[9]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229页。

[10]GeorgesDuby, HowardBClarktrans., TheEarlyGrowthoftheEuropeanEconomy: Warriors and Peasants from theSeve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202,203.

[11] []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张择乾译:《法兰西的特性:人与物》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121页。

[12] []马克·布洛赫著余中先等译:《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28页。

[13]MM.Poston, ed., 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ofEurope, Vol.1, 2ndedn,p80.

[14]MM.Poston, ed., 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 of Europe, Vol.1,2ndedn, p52.卡门(burhgate)是古代英国一种防御要塞的大门。

[15]HS.Bennett, LifeontheEnglish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 11501400, pp.5253.

[16]HS.Bennett, LifeontheEnglish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11501400, p40.

[17]WG.Hoskins, TheMaking of the English Landscape,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970,pp.7071.

[18]ESearle, LordshipandCommunity, Toronto: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aeval Studies, 1974, p59.

[19]RH.Tawny,TheAgrarianProblemintheSixteenthCentury, p88.

[20]MM.Poston, ed.,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ofEurope, Vol.12ndedn, pp.6869.

[21]MM.Poston, ed.,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ofEurope, Vol.12ndedn, p82.

[22]RH.Tawny,TheAgrarianProblemintheSixteenthCentury, p87.

[23]FW.Stenton, EnglishSocietyintheEarlyMiddleAges, 10661307,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 1952, p109.

[24]Edward Miller, JohnHatcher,MedievalEnglandRuralSocietyandEconomicChange, 10861348, pp.3940.

[25]MM.Poston, ed., The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Vol.12ndedn, p456.

[26][比利时]亨利·皮朗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6465页。

[27]MM.Poston, ed., 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ofEurope, Vol.1, 2ndedn,p80.

[28]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3页。

[29]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页。

[30]EdwardMiller, JohnHatcher, MedievalEnglandRuralSocietyandEconomicChange,10861348, p192.

[31]Frederic Austin Ogg, ed.A Source Book of Medieval History, NewYork: American Book Company, 1907, pp.327330.一些新垦区获得国王或领主特许状成为半城半乡的城镇此种情况还可参考C.Warren Hollister, The TwelfthCenturyRenaissanceNew YorkWilley1969pp.6769.

[32]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150页。

[33]HS.Bennett, LifeontheEnglishManor: 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 11501400, p49.

[34]HS.Bennett, LifeontheEnglishManor: 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 11501400pp.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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