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正以及形成冤假错案的最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司法不公开,而是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刑法时,总是想着自己的利益。之所以想着自己的利益,是因为各种考核指标的泛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考核上,存在相互对立的指标。例如,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时,法官及其所在法院会加分,检察官及其所在检察院会扣分。再如,如果起诉部门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检察机关会加分,侦查机关被扣分。 这样的考核指标,似乎有利于公、检、法的相互制约,事实上却导致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仅要判断事实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还要考虑如何处理才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当然,如果取消考核,又可能造成公安、司法机关尽量不受理案件。所以,在当下的中国,对公安、司法机关还不能没有考核,关键在于如何考核。 第一,上级机关必须立即废除现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第二,禁止下级机关制定各种考核指标。 第三,不要采取得分(加分、减分)的方式,而是通过实证分析,并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设定一个大体合理的区间,然后判断出异常情形,再针对异常情形进行质量评查。 第四,不能只设定惩罚犯罪的考核指标,也要设定保障人权的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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