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125号 原告:张援朝,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街1号南创展家居221室。 法定代表人:高云,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珠江永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室-613。 法定代表人: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援朝与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珠江永益装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援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援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援朝负担。 审 判 员 徐宪龙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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