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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真假印章引发的法律风险

 释然无相 2019-02-01

公司印章在公司运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从国之重器昔日的帝王玉玺,到今日公司注册必经刻章之路,印章对古今的国人而言都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于是乎,华业资本百亿债权遇“萝卜章”或无法收回,东晶电子或因假章深陷内外勾结之被担保迷局,比亚迪称李娟伪造其公章而演绎刑事报案之系列剧等等,真真假假之印章引起的纠纷此起彼伏,让人目不暇接,唏嘘不已。


简而概之,公司常用印章不外乎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章、各分公司子公司章等等,其中风险担当非公章、合同章、法人章莫属,如果公司管理疏漏,在不该盖的地方用章,则很可能陷入巨大危机或风险之中,或者在空白的地方用印,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惹上官司被负债的事情在司法判例中也不罕见。而更有甚者仿制私刻印章,假作真时真亦假,章的真真假假带给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本文结合典型的司法判例从真章假章两大方面对其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借以使公司能够规范管理用章,避免人为引起的用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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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章”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合同有真章加持,一般推定合同真实有效,但如果存在下面几种情况,则要格外留意:


1、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则加盖真章并不等于合同真实


最高院公报案例: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呈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裁判摘要“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即在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上,即便协议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也只是协议真实的充分条件,非充要条件,若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协议形成的真实性,就不能仅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2、真章凌乱不唯一


有些公司印章不唯一,某些甚至有着一系列的合同章,在对外出具的函件、往来公文、承诺、招投标书、合同、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递交的文件、材料等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这样的情况风险巨大。如果有证据确认公司曾使用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则具体交易过程中所使用的印章属性将难以识别:到底是公司曾经使用过的还是正在使用的,是否是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印章将很难辨别,此时公司将不得否定交易所使用的印章对其具有的约束力,即如果真章不唯一,则公司需面临加盖其各色印章甚至包括伪造印章的文件也是有效的被动局面。


3、违反章程等公司内部约定使用真章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合同本身也并无效力瑕疵,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一般被认定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则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北京罐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石峻铭商标转让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1736号】。


4、真章出借


一般来说,公司自愿对外出借印章,则表明其愿意对印章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承担责任,即从法律上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授权给借用方使用公司印章。从法律关系来说,因出借印章的关系只存在于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论借用人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借用关系也只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故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恶意,当事人以印章系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参见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


当然,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对内出借则依公司内部规定办事即可,即经过公司授权后,公司内部人员对印章进行暂时的持有或保管,其使用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


5、真章遗失或被盗抢而被盗盖


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盗应当及时报案,同时要通知相关人员,比如债权人、合作伙伴、交易对象等,而且要登报公示说明印章情况并声明作废,这样丢失或被盗期间使用印章引发的责任基本可以规避,但是如果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加盖在合同上造成损失,如果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假章”引起的法律风险


1、加盖假章并非一律无效


合同书上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或者变造的印章,该加盖印章的行为并不当然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应当依据该合同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综合判定。如果加盖伪造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当事人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伪造或变造,但仍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如果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该伪造或变造的印章系当事人本人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该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则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参见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2、公司知晓伪造公章的存在

如果公司知晓伪造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参见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另外上文提到过的真章不唯一情形,如果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公司不得主张使用“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


同时公司也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公司若在某一场合使用过(即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也为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3、法定代表人等私刻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天然身份,将导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即使是假章,对善意相对人公司也需承担责任。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债务,违反法定忠实、勤勉义务时,协议相对人不能以善意信赖为由主张协议有效,“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能获得任何对价,不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协议相对方以协议和委托书加盖了公司公章为由主张善意信赖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还有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长兼股东,因其身份等权利外观,让交易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其通过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参见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33号]


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即因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或基于特定身份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3

消弭真假印章法律风险之实操


印章无小事,处处都是雷。所以对公司而言,印章的管控格外重要,从上述真假印章风险可以看出,印章的唯一性又是重中之重,所以在防范风险实操中,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


1、有法可依


公司应该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从安全保管到使用登记、审核管理、注销报备等流程依章进行严格管控。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公司印章日常管理应由专门人员保管,并明确保管公章人员责任。各种印章都应进行管理,做到专章专用。印章使用前必须进行审核和登记,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对用章内容予以登记。印章保管、监印应交由专门部门负责,并明确责任人。同时要加强对保管、使用印章人员的教育,防患于未然。


2、有法必依


公司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如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公司外使用。如遇会签或其他需公司在外签章情况,需有有关领导审批,并由负责管理保管印章人员携带印模并负责监印工作。


公司应完全杜绝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情况的发生,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格式化文件等材料上用印。


如发现印章有异常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执法必严


公司对外用印应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文件便推定为具有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所以公司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往来函件时应尽量使用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如上文所述,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备唯一性,将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4、违法必究


盗盖、私刻企业印章属于违法行为,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且伪造公司印章属行为犯,即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等结果。


最后,公司印章管理需尽责,但是交易相对人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仍应保持审慎之态度,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如可在合同签订前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签约公司备案印章,核实签约时公司印章的一致性,同时要核实授权文件的真伪,必要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尤其是标的额比较大的商务合作,特别是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案件更应慎重,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必要的决策和程序,交易相对人须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如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审查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数额等,必要时到工商登记机关调取公司备案章程以核对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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