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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堂: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合法吗?

 thw8080 2019-02-01

作者:王学堂(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这些年,有一种深为人忧虑的现象发生,那就是许多人已经缺少独立思考,或者说是缺少这种思考的能力,或者从内心认为老爷说的总是对的。

就我看来,产生的原因除了脑袋懒于动以外,可能还与知识储备不足有关。

基于现在的一些司空见惯的少头脑的事常有发生,我会利用节前节后一段时间和各位微信公众号“法律学堂”的订户来分析一下老爷说的对与错。

我们这次不针对小人物,直接剑挑大部门、强势机关。

好,今天就说公安部

现在机动车已经进入家庭。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22亿辆,其中汽车2.3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0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达3.63亿人。

这么大量的车,还有这么大量的车主,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审车

审车,顾名思义就是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进行检验。但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如果车辆有违章,如果不先处理违章,人家就不给你进行车检

违章的是人,你检的是车,为何将两者挂钩?

这样说来,公安部不是执法犯法么?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中明确: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尽管最高法院碍于双方的关系和公安的屋面,没有明确说明,但上述答复相信明眼人都知道意思。

但事实上,即使是懂法的王学堂,遇到审车仍然得乖乖的先把违章处理掉,然后人家才给我审车。

何以如此?你不是法律人么?你怎么不据理力争?

说来,有我的原因,更因为人家警察叔叔不过是在执行公安部的规定,你公安部的规定就是先处理违章再审车,你让人家基层的警察怎么办?

听最高法院的当然没错,但县官不如现管,你最高法院怎么不直接说公安部,你直接认定公安部的规章违法才行啊。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这就是目前全国各地警察叔叔执行的不缴纳罚款不审车的由来和依据。

原来根子在这个公安部的规章啊。

这个规章合法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说明白了。当然,最高法院还是很狡猾的,没有直接说公安部的规定不对,只说听法律的!要向法官致敬,这才是维护法律尊严!

但目前是公安部不听最高法院的啊?怎么办?难道就容忍他无法无天?

当然不是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

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涉及对车辆采取限行、限号措施以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集中开展了对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查研究,重点审查研究其中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在此基础上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作了沟通。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

相信我们人人讨厌的不处理违章不给审车会有一个良好的结果,尽管不一定很快,但我们相信法治的力量。

好了,这次批评了公安部。诸位给点个题,明天咱们批评谁?须知我也有一抽屉的这种黑材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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