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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代购是买卖还是委托?网购平台需担责还是无责?——国外代购还是注意多一点,纠纷少一点

 行者无疆8c3m05 2019-02-02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商业诉讼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精于为客户解决最重要的问题。


第1066期  编号:HDFYZSCQ20191066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作者|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组 张荣梅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每年在双十一、双十二、六一八促销狂欢结束后,因提价促销、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的纠纷不绝于耳。近几年兴起的电商平台国外代购,由于进货渠道及质量难以保证,导致的纠纷问题尤其突出。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代购引起的纠纷类型、商家及网购平台的责任承担,总结网购平台进行国外代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尽量避免日后的纠纷。


不是所有的国外代购均构成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国外代购根据卖家与买家间约定内容的不同,成立不同类型合同。


在网络销售平台上注册为卖家,一般会在店铺页面陈列特定商品名称、价格、数量及相关产品介绍,接受淘宝平台上注册的买家下订单,接受买家付款,并办理商品物流,向买家送达货物。淘宝平台注册的买家,从淘宝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若在涉案商品交易订单形成过程中,卖家说明是受托代为购买、商品标价区分价款与报酬,通过买家的陈述可以确定买家有委托代为购买涉案商品的意思,则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国外代购成立买卖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而委托合同中网络销售平台的卖家仅需保证完成买家委托的事务即可,因买家对从外国取得之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等事项的认知,故而其也应对该产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或无法经由我国相关机构检验检疫等事实具有充分的预期,若买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商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则网络销售平台上的卖家,无需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其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的三倍或十倍赔偿,在委托合同中也不能获得支持。

 

卖家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分配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另行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以外,只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一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时间作出严格限定。


网络交易平台在诉讼审结前提供上述信息,就可以免于追偿。王群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群在淘宝网络公司设立的网站中购买卖家孙萌店中国外代购的法国“KENZO”牌一套服装,虽王群多次与淘宝网络公司沟通,但淘宝网络公司拒绝向王群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后期终在诉讼中提供了卖家孙萌的真实姓名、地址,法院最终未支持王群要求淘宝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交易秩序的维护尽到了义务,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魏培永与袁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卖家注册时均确认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说明淘宝公司仅提供淘宝平台服务,不仅没有做出特别的承诺,相反明示淘宝平台存在海量信息及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淘宝公司无法逐一审查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交易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此会员应谨慎判断。魏培永在发现涉案商品存在问题后,也正是从淘宝公司取得了经营者袁园的相关信息,才提起诉讼。而且,淘宝公司不仅在上述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范围、交易秩序保障、禁止发布的信息等,还另有淘宝网食品行业标准,以此来规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应认为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交易秩序的维护尽到了义务。魏培永实际收货后才发现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现也没有证据表明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袁园销售不安全食品。因此魏培永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在网购平台进行国外代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网购平台选购商品时应优先选购与之成立买卖合同的商家,商家提供的产品需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尤其是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与买家成立委托合同的商家,即使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亦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网购平台基本只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因此完全指望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弥补侵权损失的心态不可取。在进行国外代购前,需要仔细查看网购平台商家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明确侵权主体,并提前预估其承担责任的能力。认真查看商家对于产品的描述,审核购物合同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留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及时留存证据。

 

选择国外代购可以让我们足不出户购买到各国产品,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明明是好事一桩,为了尽量避免在购物时的疏忽,导致商家卖家法庭见的纠纷,我们消费者购物前审慎注意上述问题很有必要。



[1]磐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4民初2139号利昱瞳与新化县新健康活力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2465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7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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