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法庭虽询问过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但在未进一步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签字和捺印属实,不妥。 案例索引: 《钱兆华、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608号】 争议焦点: 法庭审理中询问过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但当事人并未申请鉴定,能否据此直接认定签字、捺印的真实性?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保证担保合同》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是否属实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庭审中,钱兆华、薛伟、邵桂娥均主张其从未签署过案涉《保证担保合同》,而作为主债务人的康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艳亦确认,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的。可见,《保证担保合同》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虽然一审合议庭有询问过薛伟、邵桂娥、钱兆华是否申请鉴定,但在未进一步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属实,不妥。现薛伟、邵桂娥、钱兆华在二审中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保证担保合同》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保证担保合同》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有必要通过鉴定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导致处理结果有可能不当。 读后感: 人民法院对专业问题需要鉴定负有释明义务,应没有争议。本判例的亮点在于,明确法院释明的内容不仅包含询问是否需要鉴定,而且还需明确告知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释明内容包含上述两方面,才算履行释明义务具有完整性。释明义务完整性的上述理解,源自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即使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如认为需要鉴定,也应依职权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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