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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询问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09-19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全面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因而行政案件的公民当事人本人并不必须到庭。当事人之间也不能要求对方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出庭接受询问,尤其是在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仍然找不到庭或者即使出庭也作不实陈述,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纠纷难以化解。因而必须赋予人民法院一定职权,即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为让人民鳄袄差搬仇痹曹币豹称葱串凋 耳度案雹诚傲怨上述职权得以落实,本司法解释参照民事诉讼的成熟规定,采取类似于证人具结的做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并具结保证陈述的真实性。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具备法定情形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是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而参考该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即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出庭

3.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必须签署保证书。签署保证书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作出规定。传统证人一般并不签署保证书,法官在其接受询问前,会当庭告知如实作证、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而为了增强出庭询问证人的责任感,各地在实践中对于证人出庭逐渐发展了符合国情的形式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还制作了保证书样式,供各地参考。正是在总结既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民诉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此,签署保证书已经成为出庭作证证人的法定义务,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就不能再作证,其所提供的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可能受到质疑。《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在出庭接受询问时也必须签署保证书。此已经成为法定义务,未签署保证书发表的陈述其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出庭接受询问时,也必须签署保证书。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保证书的签署问题。

4.保证书应当载明如实陈述的义务与后果。与证人具结保证一样,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必须保证其陈述是真实的,作虚假陈述的,要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接受询问前,也应当对如实陈述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进行释明,使其理解义务的内容和后果。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签名和捺印,一般应当在法庭上当庭进行。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较多,或者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也可由书记员在庭前要求签名或者捺印。

5.本条第三款的适用对象只能是作为原告和第三人的公民当事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案件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也就不存在本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形,而只能是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出庭表达诉求,因此被告行政机关不可能出现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只能是作为原告和第三人的公民当事人。

6.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本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三是对方当事人否认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供的证据又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又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履行举证责任,不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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