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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术、势诠释

 黄元章3355 2019-02-04

在先秦时期,依法家代表在不同时期,对“法”、“术”、“势”作出的诠释,其中韩非所总结为最系统和完整,实际上“法”、“术”、“势”他们认为是帝王之术。其中“法”,指的是国家的法律条文,执行的依据;“术”,指的是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势”,指的是统治者所具有的权力和威势。“术”、“势”合起来就是“权谋”。



在韩非之前,法家以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为代表,三者同时在各自在所处国家推行变法,所侧重点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

商鞅变法,着重“法”,以法令治国为纲领,实行“法霸”治国,在推行一系列法令中,秦国人民上至王族,下至百姓,皆需要严格执行。在推行法十年后,按《史记》记载:“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使得秦国真正强大起来。
申不害变法,重“术”,实现人治,在任期间,推行改革,裁撤冗员,加强中央集权,并削氏族权力。经15年“术”的发展,韩国一跃成战国七雄之一,韩国空前鼎盛。然而,他和韩昭侯死后,以“术”为纲的人治就不复存在了,“术”治不能传承,全凭人去操作,这不能像商鞅虽身死,但法令依旧在。自此,韩国打回原形,成为一个最弱的国家。

而慎到在齐国时,提出不论哪个阶级,对君主的“尊”是非常必要,并提出通过中央集权,加强君威。只有君威发挥好,国家才能安定,法治才能治国。然而,齐国君主始终并没有真正落实具体措施,一直在讨论阶段,就这样扼杀了变法的萌芽。
在经过前者的努力,韩非集其三者所引论的大成,将“法”、“术”、“势”融合运用,并完善了“法”、“术”、“势”的概念,使得更为具体。
如“势”,他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由于自然形成的条件是偶然的,因此他将人为之势,细分两部分:智慧之势和威严之势。即前者是指君主善于将世间的智慧纳入自身中,为己所用;后者则保持政治上的权威。
韩非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 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用于统治者为更好的驾驭群臣,治理国家,实行控制和反控制的手段,也可以狭义成为“阴谋之术”,他总结使用范围很广,包括君主决策,君臣权责分配,和百官驾驭和管理等内容。
而作为根基和重点的“法”,他提倡:“法也者,常者也。”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推崇法治为根本,而非人治驾驭之术,必须明确法令,才能得以成国家坚实的基石,确保法律对各阶级的维护和统治,有理可依,有据可循,保证国力持续能增强。
他总结三者之间的关系说:“人主之大法,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关于势,韩非指 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因而韩非主张“法“”势”合一效果最为佳,认为“抱法处势则治”。最后他结论法、术、 势三者完美的运用,天下则在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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