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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北京212 2014-10-19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早在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 。当然,当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对于其中的专制、极权、权术等负面的东西,要认清和抛弃,但先秦法家思想绝对是中华文明的黄金时代——百家争鸣时期浓墨重彩的一笔,他们提出了大量放到今天仍不过时的先进思想和理论(相反儒家的很多东西,今天一些还算是比较理性的支持儒学的人经常在说,不要用今天的标准去要求古人),比如法随时变事皆决于法立法为公法治胜于任贤任智、“抱法处世则治”、“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君道无为”、“大君任法而弗躬”、“人治是最大的私”、“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任而国治”、“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贵匹夫”等等,这些思想放到今天,仍然一点不过时,甚至还远未被今天的多数国人所理解。

、商鞅的“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的思想。商鞅不同意儒家的“仁者爱人”之说,提出了“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的主张,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仁义德化,是君主治国的关键所在。他说,仁人能够对人仁慈,却不能使人们都仁慈;义士能够爱人,却不能使人们都相爱。所以“仁义不足以治下下”,治天下只能靠法:“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同时提出,从仁义与法的关系来看,有了仁义并不能使人们都仁义,都守法令;但有了法却可能使人们即守法令,又仁义(注:可见法家并不反对仁义,只是认为空谈仁义而不讲法律是没用的)。商鞅认为儒家讲求的“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等,只不过是确立了“法度”之后的必然结果。所以他认为,能够破除战胜私党与奸巧,制裁、取消私议,一切按照法令办事,就能形成对亲近的人不徇私,对所憎恶的人不加害,人们互相监督、共同打击恶人的“大治”景象,即“法任而国治”。(注:全球各法治国家引入东方商鞅这一套思想后,无不用实践证明了商鞅这一思想的先进性、超前性、正确性

、韩非的抱法处世则治思想。韩非从法与势结合的角度来论势。一方面,他认为“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君执柄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作到令行禁止。可见“法”离不开“势”。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势”离不开“法”,“势治”离开了“法”便成了依靠“贤者”的“人治”。但贤者“千世而一出”,更不用说“人亡政息”了,现实中的大多数君主并非“贤者”,而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之资”。如果实行“人治”,这些“中主”便无法治理天下:反之,如果实行“法治”,“中主”们只要“抱法处势”就行了)。

、韩非强调“法不阿贵”思想。韩非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贵匹夫”、“不避尊贵、不就卑贱”(《韩非子·备内》),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提出了“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表现了法家执法的坚决和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要求。

、慎到的“立法为公”的思想。“立法为公”这句话,今天的人都很熟悉,但很少有人知道,它是先秦法家慎到最早提出来的,在法家之前,“公”一般指正直或者公有,“私”一般指利己或者私有,多是在道德的意义上或者财产占有的意义上使用的。(注:比如儒生们常常引以为荣的,孔子最早说到过的“天下为公”一词)及至法家,才使公、私成为专门的政治和法律术语,用来表示国家与个人的区别。这一系统的观点正是慎到提出的。他把国家利益称之为“公”,而将包括君主与各级官吏在内的个人利益称之为“私”。“公”是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和维护的准则,表现为法,所以又称为“公法”;“私”是违背这种共同准则的行为,表现为对法令的破坏,即“行私”。首先,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慎子·佚文》),把“法”看作为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最公平的制度。与其他法家一样,他也用度量衡来说明“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指出:“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慎子·佚文》)只要掌握了“法度”这个公正的准则,就不必依赖或者等待“禹”那样的圣贤,就是一般的“中人”(注:水平一般的人)也能治理好国家。因此“法”理应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成为衡量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他进而指出,与贵族、官吏、贤能等相比,“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智者”再聪明,也不能离开“法”出谋划策;“辩者”再善辩(注:百家之一的名家,以善辩闻名于世),也不能超越“法”危言耸听;“士”再有名望,也不能取得“法”外的功名;臣吏再勤劳,也不能得到“法”外的赏赐。正因为如此,《庄子·天下篇》将慎到的主张概括为:“公而不当(党),易(平)而无私。”其次,慎到指出,“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于“立公弃私”,从而把公与私、国与家、法令与个人爱好明确区分开来。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而弃私也。”认为“公”与“私”是直接对立的两个方面,要“立公”就必须“弃私”,而存“私”则必然害“公”。因此代表“公”的法与表现个人行为的“私”也是直接对立的,“法”的功能在于禁止“行私”;“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由此可见,慎到说的“公”,即不是“共同占有”也不是“舍己为人”,而是人们共同遵循的原则或规范。慎到说的“私”,即非“私有”,亦非“自私”,而是违背破坏法令的行为。在这里,“公”与“私”己经是一种政治概念、法律概念。从这一认识出发,慎到强调,对于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统治者来说,都有一个“立公”还是“行私”的原则问题。一方面,“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威德》,注:此话的境界比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不知高了多少倍),这里“为天下”、“为国”就是“立公”;“为天子”、“为君”便属于“行私”。君主应该“立公弃私”,即抛弃个人利益,为天下、为国家效劳。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创举。

五、慎到的君道无为思想。慎到主张君道无为,反对身治慎到主张尊君集权,但并不赞成“专制”,他始终坚持“权重位尊”的君主必须按照“立公义”的法令行事。“不得背法而专制”。他所反对的“专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行私”、“任智”,即依靠个人的喜好或聪明才智治理国家(而不懂得依靠法律),其结果是有法而“其乱甚于无法”,有君则“其乱甚于无君”。二是指“身治”,即事必亲躬,什么都自己说了算。他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治国和行法“从君心出”,一则造成“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的现象,既满足不了“受赏者”的贪欲,也制止不了“受罚者”的侥幸之心。二则因为君主未必在智能、贤德方面高于臣吏,在臣吏人多智广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实行身治,那么必然应接不暇,力所不及,怎么能以一人之识识天下)。

以上这些思想和理论对法治作用的认识已经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是先秦法家思想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需要我们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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