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发生一起 “女子引产后纱布遗留体内146天死亡”的医疗事故 日前,针对这一事故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通报 通报指出——
那么,对这类医疗纠纷 除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外,能否科以刑罚? 实践中,又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 请看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的推送 本文共计 3059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码丨 A6.I16631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A6.H16820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 法信 · 裁判规则 1. 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飞明扬医疗事故案 案例要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营业的资格,与医生执业资格是不同的概念。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即行医的,属擅自行医,而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行医。擅自行医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罪论处。 案号:(2001)昆刑终字第17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 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孟广超医疗事故案 案例要旨: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目的,根据民间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该行为中所制药物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均不认定为假药,而制药诊疗的行为导致了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的结果,可视为行为人因过失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上述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 具有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实施手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构成医疗事故罪——黄祖友犯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具有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不能以不具备独立实施手术的医师资格为由,否定其作为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从而将其视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对于在上述行为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造成患者重伤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7)川05刑终3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司法观点 1.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成立医疗事故罪 本罪(本罪指医疗事故罪,以下简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处方、用药、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查房等诊疗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草率行事。②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指导致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死亡;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上列人员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此外,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是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不构成本罪。 (摘自《刑法原理与实务(第三版)》,贾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7页) 2.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本罪指非法行医罪,以下简称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医疗事故罪)行为人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5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信第1068期 内容编辑:海玉大可 责任编辑:长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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