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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医生的这两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万宝全书 2016-04-12

“医眼看法”系列,告诉你医生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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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之一:医生必知的法律常识之《侵权责任法》

病人死亡,家属报警,医生被刑拘,这种事情可不多见。2014年“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案开庭,引发广泛关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被指控严重不负责任致患者死亡。实际上这种事情可能在每家医院都上演过,特别是比较忙碌的三甲医院,患者多、病情重,而医护相对不足,常使医生顾此失彼,有时判断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我想在一线工作的医生可能都会有类似的经历,患者病情瞬息万变,不见得每次都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好,过错是存在的,但指控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让人感觉有些欠妥当。

于是,“医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成为医生们热议的话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医疗犯罪”这一类型,它是学者在理论上归纳出来的一类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与第三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医疗犯罪,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大家耳熟能详,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独自实施医疗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当然,既然涉及到犯罪一定是导致了较严重的后果,比如错误实施治疗,导致患者死亡或伤残。我们在临床上常见到非法行医者给患者输液,后患者出现过敏反应,但经过急诊抢救恢复,未遗留后遗症,这种还称不上非法行医罪。

2008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作了如下规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

刚工作的见习医师,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前是不能独立执业的,医嘱单、病程记录等医疗文书签字一定要有上级医师的加签,同样要多请示,不能自作主张;

已经考试通过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发证,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但尚未依法注册的医师,在司法界仍有争议,可能被认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因此此类医师还是要小心,先不要独立执业。

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且已经注册,调转工作后尚未更改注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由于违反执业医师法,可能导致在医疗诉讼中存在过错,所以最好在注册后再独立执业。

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医生(包括药师)和护士,而且医务人员是在实施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遭受严重损害。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如果故意导致患者死亡或遭受严重损害的应归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就不属于医疗犯罪了。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关键是过失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严重不负责包括: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015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医院护士杨×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但鉴于其在医疗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具体情节,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发生在1999年11月30日,当时轰动一时,24岁的被害人因急性精神病症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夜间被同病房的病人扼颈窒息死亡,直至次日早晨才被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件发生后医院赔偿家属五十万元,杨×被开除。法院认为杨×未严格履行巡视责任,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成立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发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所以,提醒各位同仁上班时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规章制度、诊疗和护理常规,仔细核查,患者出现不适要亲自到场检查判断,切忌脱岗、患者反复催告也不去查看。

医生执业生涯中难免有错判、误判的情况,年轻医生常常缺乏经验,高年资医生有时过分自信,容易导致错漏。过错可以有,但严重过失不可犯,过错可以纠正,可以赔偿,严重过失可能会彻底断送医生的执业生涯,锒铛入狱。(本文判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cpws/paperView.htm?id=1001908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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