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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论社会共治视角下的市场监管

 游刃有于 2019-02-06

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本文提出通过社会共治,联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实施市场监管的思路,分析讨论了有效监管下的社会控制体系构建,指出多元共治格局既包括公共管理机构的参与,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既包括公权力机构发出行政指令和实施强制措施等监管手段,也包括平等协商、社会自治、公众参与等方式。




监管型国家的内涵

监管型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在不同时期的特点的描述,是继自由放任型国家、积极型国家和指令型国家后,学者对于全球各国目前趋势的研究定位。监管型国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主要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政府是各项规范和标准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不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


现代监管型国家的重塑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监管改革方面提出的若干方案和建议,集中反映了监管型国家的新理念。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管制改革报告》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OECD国家的管制经历了从“解除管制”“改革管制”到“管理管制”三个阶段。

在重塑监管型国家的努力和尝试中,如何实现有效的政府监管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不是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而是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用什么方法监管、监管是否有效的问题。以有效性为中心重构监管体系,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成为监管型国家的共识。


有效监管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

1
监管目标的公共性。监管目标是市场监管的最终效果和目的。作为政府监管的正当性根据,相关立法应明确市场监管的目标。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进而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公平、安全和稳定的市场。各国市场监管目标基本一致,主要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维持市场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


2

监管方式多元化。根据监管部门的干预强度,可以将监管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干预强度较大的工具,如审批、许可等;第二类,干预强度处于中间状态的监管工具,主要指各种强制性标准;第三类,干预程度最弱的监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监管部门并不直接设定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激励性监管措施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由此,政府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区分高、中、低强度的监管手段,并有效配置监管工具。对于竞争性市场,一般采用干预强度较小的监管工具,原则上要放开准入和价格管制,重点进行技术、安全与信息等方面的监管;对于特殊市场和领域(如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则要采取干预强度相对较大的监管手段,尤其要强化政府事前监管,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标准、信息、安全监管等手段;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同样要采取干预强度相对较大的监管手段,强化市场准入控制,尤其要强化价格管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优越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3

监管的透明度与问责。所谓透明度是指监管目标、框架、决策、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必须全面、方便、及时告知公众,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在透明度的要求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要充分交流与协商。监管机构要向公众提供组织机构活动的充分信息,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并对监管结果负责。与透明度紧密关联的是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要以公共利益为依托,采取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监管措施,不仅需要对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同时要对被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负责。当然,监管机构要对其监管行为承担责任,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立法和行政监督、严格的程序规定和信息披露等。


4

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在市场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信息不对称、监管动力不足、监管权威不够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依靠政府部门开展监管活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也必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引入多元化主体,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为此,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都要动员起来,发挥市场的作用。


有效监管视角下的社会控制体系


第一方控制:以自律为基础的控制    

                         

市场主体诚实守信,遵守双方基于理性判断而确定的各项交易条件,是市场运行的基础。市场秩序的维护与健康发展,根本上有赖于市场个体的诚信与行为理性。借助于法律监管、社会监管以及道德教化等,是控制“经济人”内在缺陷的治本之策。在现代社会中,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的公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而在市场监管中,强调市场主体的自律,也是构筑新型监管体制的基础。


第二方控制:以合意为基础的控制


在市场运行中,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约使当事人对交易的结果有了更强的预期。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应的《合同法》上的救济。因此,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中,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的机制,赋予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行为的控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不仅可以采取命令和控制等方式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管,也可以采取平等协商和竞争机制等方式实现政策目标和监管意图。比如,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日本重视运用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制定比法律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再辅以公众监督,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企业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等,也是环境责任合同管理方式的体现。



第三方控制:以外力为基础的控制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和商会具有强大的社会治理功能,借助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通过自律、维权等机制,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会员基于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认同,在自愿的基础上服从必要的自治规章,并接受行业协会或商会的自律惩戒。行业协会和商会参与对协会会员的商事行为管理,从而与国家的治理机制相互补充,有效实施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对市场秩序的治理。行业组织借助自身的信息或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参与政府决策或公共政策的制定,制约政府监管行为,能够有效避免政府行为“失灵”。


社会监督。市场经济不是游离于伦理道德之外,而是需要一定的伦理规范给予支撑。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媒体等在社会监督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相应的信用约束,为社会监督提供了良好条件,构成了对市场主体不诚信行为的重要约束。


政府监管。由于现代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广泛的联系性,监管者往往需要借助社会共治机制强化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现行立法及监管环境下,政府有足够的空间,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等,将多元控制手段运用到监管实践中,从而形成更有效的监管。


结 语

市场监管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监管,还要发挥各方力量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就要推动现有商会、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去行政化,支持民营企业自愿建立各类商会、行业协会,推行“一业多会”,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及时淘汰缺乏行业自律的商会、行业协会。

此外,应积极推行法人承诺制。建立以企业信用、企业自律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申请企业提供责任承诺书和审批要件清单,企业法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可当场或当天发放批件和许可证。事后,监管部门随机现场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即依法严厉惩处。


来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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