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课堂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古代史的专题汇总,报考从哪些角度考、怎么考,必备知识三大模块,同学们拿出小本本赶紧记下来哟~ 主干知识 一个核心: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演变历程; 二大阶段:先秦家国同构与秦汉至明清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三大线索: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君主专制制度的演变,选官用人制度的演变。 1.概念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包含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两个概念。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的,具体来讲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至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 2.形成并长期维持的原因 3.基本内容:皇帝制;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 4.基本特征 (1)皇权至高无上,帝位终身制和世袭制相统一。 (2)中央和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皇帝从决策到行使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3)君权和相权、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伴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始终。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直至废除;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 (4)借助神权和思想控制来巩固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 5.历史影响 有双重性。一般而言,在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方面;封建社会的后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消极作用逐渐增大。具体表现在: 1.削弱相权 在古代中国皇权与相权的斗争中,总的趋势是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直至被废除。削弱相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1)分割相权。把相权一分为二(一分为三或更多),使之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皇权的独尊。 (2)转移相权及其机构。权力转移的总趋势是由离皇帝身边远的人(外朝或外廷的大臣)向皇帝身边的人(内朝或宫内的侍臣、宦官)转移,即由远及近(或由外到内);同时,行使相权的机构总是不断地由内朝(宫内)向外朝(外廷)转移,即由内向外。 2.加强思想控制 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明清八股取士、大兴文字狱等。 3.变革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分化事权,使其相互节制 如秦朝实行三公九卿制,推行郡县制;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明代废丞相设内阁等。 4.注重官吏选拔和任免 自秦废分封制后,官吏任免权由皇帝一人决定。隋唐之后的科举考试,也是培养和选拔忠君之臣的重要途径。 5.加强监察机制 如秦代设御史大夫,汉代设刺史,宋代地方设通判,明代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 1.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各种类型的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秦代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2.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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