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朋友易为,生意难做。”在合伙创业中,因为分红问题闹得不欢而散的事例屡见不鲜。可见,产生利润是创业中的一大难题,分配利润则是创业的另一大难题。 人都趋利,在公司不赚钱的时候,可以凭借彼此之间的感情,保持一腔热血坚持奋斗。可是等公司赚钱了,有利可图了,大家就会因为利益的分配各自在心里打起小算盘,由此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矛盾。 而分红出问题,往往与股东之间事先没有定好分红协议、立好分红规矩有关。 因此,在合伙创业之前,建议“先小人后君子”,把分红协议定好,并在以后的分红中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而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股东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分红)的权利。 然而,公司利润并不会自动量化为每个股东的应得利益,法律对于公司分配利润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需经过公司的相关决议后方能实施。 分红的程序 1、公司利润总额≠可供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取得红利属理所应当,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公司缴纳税款后,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本年的利润总额减去本年应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为公司本年净利润。 本年净利润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相加,即为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假定为正数,负数即不能进行后续分配了)。 所以,公司利润总额≠可供分配利润。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一般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从可供分配利润中扣除,如果法定公积金累计数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目的在于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有利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做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一般会通过任意盈余公积金进行调节,作出“是否分红,如何分红”的决议。 也就是说,是否分配利润、如何分配利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都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其他人无权干涉。 如何更好的进行分红 1、分红的原则问题 一般来说,分红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最常见的分红原则是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红,最公平的是以贡献值为依据进行分红,最难操作的是以技术优先的原则进行分红。 如果只按出资比例分红,那么出资少贡献多的人会感到不公平。只按贡献值来分红,对于那些出资多的合伙人也是不公平的。按照技术优先的原则进行分红,技术贡献又是极难衡量的。 所以,创业公司在分红时应当以某个原则为主,再结合其他原则,综合起来分红。 比如,把分红总额的50%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把剩下50%按照贡献大小分红,但是对贡献大小的分红我们建议放到绩效薪酬的安排当中(在账面上不体现为分红)。 2、分红的时间问题 什么时间分红是有讲究的。一般来说,每年年底分红是很多创业公司分红的惯例。当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你也可以在每年的某个季度进行分红。 比如,旺季过后,即将进入淡季,这个时候可以核算一下公司盈利,预留出下一步的运作资金,把剩下的钱用于分红。 当然,我们建议,具体什么时间分红,一定要事先约定好,写在合伙协议里,以免某些合伙人在某个时候以需要用钱为由提出分红要求,导致整个团队产生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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