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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一事实不得两次裁判

 qhlsc 2019-02-08

 案例:

C某需还贷过桥融资,向B某借钱,B某认为C履约能力差,要C某提供担保,C某与A某系朋友,请求A某解困,渡过难关,到B某处借钱。A某与B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协议,A某将与妻D某的共有房产证交给B某,C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合同约定,B将款转入C某的账户,借期为10日,月利率2%。B某未向A某出具借据,A某也未要求C某支付报酬和利润,纯系给朋友C某做好事。B某依约向C某账户转款2百万元,C某用此款还清了银行贷款,欲续贷,国家政策调整,停止续贷,C某资金链断,无力在10日内偿还A某,A某亦无力偿还B某借款。A某妻D某知晓此事后,找C某B某吵闹,提出A某替C某借款系个人行为,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等夫妻共同利益,对此,不予认可。A某与B某的房产抵押他项权手续无法实现。B某向法院起诉,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A某偿还本息,C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支持B某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裁定查封A某与D某仅有的共有房产一栋。D某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认为A某系个人之借款,她没有还款之义务,要求法院解徐查封,确认她二分之一产权,停止执行她的份额。法院裁定驳回D某异议申请,告知D某提起异议之诉。D某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诉请一:解除查封;诉请二:确认A某之借款系个人之债,D某享有查封之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停止执行她的份额。经法院审理,驳回D某的诉讼请求。进入拍卖程序,法院再次裁定处置被查封的A某与D某的共有房产一栋,D某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D某异议申请,告知D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之诉。D某又再次以同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有如下争议:

二、争议

1、驳回D某诉讼请求;

2、法院就同一事实不得再行裁判,D某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次提出异议。对第二次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予以撤销;对第一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院长决定再审。

三、分柝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某在执行中对人民法院查封她与A某的一栋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经裁判予以驳回请求,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标的和事实再次提出异议。该案就争议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已经法院裁判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得再提出诉讼。第一种观点提出驳回D某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已没有必要。但对于D某提出诉讼,不是她的错,是法院第二次裁定时告知她提起异议之诉。D某在第二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法院应告知D某,属重复异议,应不予受理。

其二,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的,理由成立的,法院予以支持;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请求;案外人就争议的标的要求法院确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异议复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从这些法条可以看出,D某在第一次提出异议之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即,解除查封;确认二分之一房屋产权,她不是共同借款人,该借款是A某个人之借款,要求法院对她的份额不予执行。法院在该案的第一次裁判时,均驳回D某的诉请,而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就争议的标的要求法院确权的,可以一并审理,当事人有诉请,而法院未予审理,一概予以驳回,违背了此原则,诉讼法解释设立此条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争讼双方当事人就实体确权而产生争议时,为减少诉累,而一并进行审判,从根本上解决异议之诉的权属之争,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其三,该案的争议焦点,A某借款之债,是个人之债,而是夫妻共同之债。审理异议之诉时,法院绕不开这个问题,审理时要做出判断,要定争纷。笔者认为,A某借款系个人债务。理由如下:

1、B某未对D某提起偿还借款的诉讼和要求执行其财产的诉请。纵观全案,合同相对人是B某与A某之间的借款合同,D某未在合同上签名,B某明知A某与D某是夫妻,A某交给B某房产权证写明是共有房产,对于一笔2百万的借款,并且是拿共有房产做抵押,不经过共有人同意是不能实现合同的目底的。正因为D某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名,A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B某只请求A某偿还债务。在D某提出第一次异议后,在异议书和提起异议之诉中,要求不能作为共同债权执行她的共有份额的诉请中,A某在答辩状中未明确回答要求执行D某的财产,只是含糊答辩要求驳回D某请求,在答辩状中迴避这个实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从合同约定可以看出,B某将款直接转入C某账户,用于C某偿还银行贷款。A某未获利润或利息,家庭没有受益,纯系讲哥们义气而为。

3、A某借款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系共同之债还是个人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我们要综合分柝判断。《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系共同债务。A某借款显而易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高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承担偿还责任。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阐述了(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的指导性。从这些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判断是否个人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作为标准。

综上所述,首先对法院的第二个驳回异议申请裁定,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予以撤销。告知D某对第一次判决申请再审,如D某只采取申诉救济,走上访之路,则院长应主动启动院长监督程序,对第一次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判决支持D某的诉讼请求。D某第二次诉讼,法院已撤销了第二个驳回异议申请裁定,D某诉讼得到了支持,D某提起诉讼的前提依据已消失,D某撤回第二次诉讼或法院依法终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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