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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夜间施工扰民查处案

 thw8080 2019-02-08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23时,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东北塘中队夜间值班队员接到一个投诉电话,称芙蓉五路附近某商品房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


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工地灯火通明,车辆进出繁忙,内部正在进行施工,而工地的对面就是已经有人入住的另一个小区。


执法队员当即找来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工地为某商品房小区,由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正在建设的是二期工程,从一期至二期前后共建设了近三年;期间,因夜间施工扰民被城管部门处罚过两次。


此次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经现场测量,建筑施工现场噪声达68分贝,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值(55分贝)13分贝,涉嫌擅自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


随后,中队按照执法程序对当事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记入执法征信系统。

   

 调查与处理

    

4月13日23时15分,东北塘中队执法队员在芙蓉五路附近某商品房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噪声测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进行现场录像。


经对现场施工负责人初步调查,当事人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噪声超标13分贝,涉嫌擅自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


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工;开具《限期提供合法手续及相关资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一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在执法队员的监督下停止了现场施工。


4月14日,当事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工作人员傅某到东北塘中队接受调查。


傅某称,因该商品房小区定下的交房日期已近,工期紧张,所以开发商一直在催促他们加快施工。此次夜间施工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晚上19点开始一直连续进行;原准备干个通宵,没想到被附近居民举报。


办案队员向区城管局查询了该公司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证实此次夜间施工未办理许可证;同时,在查阅相关案件记录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商品房小区一期、二期施工建设过程中,于2016年、2017年先后两次因擅自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被城管部门处罚,案件编号分别为1605080360、1705080137,说明当事人对夜间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是知道的,他们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而且,中队接到的群众投诉反映也较多,社会影响较大。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中队建议对当事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城管局案审领导小组经过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自由裁量得当,同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随后,中队依法对当事人开具了锡锡城执案字[2018]第180508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的受托人傅某签收,并于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法律分析

    

1.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为何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2013年1月1日起,无锡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等原属环保执法范围的职能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环保部门不再行使以上几项执法职能。


2.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当建筑工地在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期间施工,事先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并且现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超过限值55分贝,即属于“擅自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也就是群众常说的“夜间施工扰民”行为。

    

3.本案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内部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超标10分贝以上,或三次以上,或特别禁噪期间超标的,可处20000-30000元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在夜间二十二时至二十三时十五分进行夜间施工,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达68分贝,超出限值13分贝。同时,当事人已是第三次进行擅自夜间施工导致噪声扰民,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所以城管执法部门决定按罚款额度的上限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无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崛起,确实为无锡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支撑。但是,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加快开发、销售流程,有的甚至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做出了违法违规的事情。


本案中,当事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2017年已多次违规进行夜间施工,影响附近小区居民正常休息,导致居民们多次向城管等部门投诉,也受到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在处罚时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罚款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与教育,应该说,当事人对夜间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知晓。2018年又再次违规进行夜间施工扰民,实属明知故犯,城管执法部门必将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入征信系统。

   

类似的案件不止本案一起,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底线,是职责。但是,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形势下,还是有人顶风作案,个中原因无非有两点:


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偷地在夜间干上几个小时不会被城管执法部门发现;


二是为了追求利益不惜付出成本,认为即使罚款几万元也无所畏,加快建设施工,早点开盘销售利益更大。


面对如此的形势,城管执法部门将严守阵地,加大巡查执法力度,防患于未然。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能积极配合城管部门执法,充当义务监督员,随时举报违法行为线索,执法部门将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并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入征信系统,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


作者单位:无锡市锡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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