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从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行为。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转诊转院: (一)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四)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五)其他因病情需要。 参保人员由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往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