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建筑企业中,存在着承包制、包工头、班组长负责制,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方式不对,其个税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异,究竟该如何核算呢?且看肖太寿博士的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指以下五项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3.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4.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5.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于以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进行个税处理?特别是对于建筑行业中存在的农民工、包工头或班组长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税?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详细分析如下。 (一)“经营所得”的个税实施自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代扣代缴的制度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基于以上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不属于“个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必须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二)“经营所得”的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1.实施查账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账征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时,适用的税率表如下(见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基于此税法规定,为了助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减少税务征管成本,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本省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1)广西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适用以下附征率表一中的附征率。 附征率表一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经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第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适用以下附征率表二中的附征率。 征率表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为:xtstax)特别提醒以下两点: 一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对于零星小额业务的自然人或个人,发生的销售业务,每次500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经营所得,不需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给款项支付单位,也不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的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零星小额业务的自然人或个人,发生的劳务报酬,每次500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给款项支付单位,直接以个人签字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款项支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对于零星小额业务的自然人或个人,发生的劳务报酬,每次500元以下也不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如下: (1)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适用以下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2)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第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的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3)吉林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的征收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注: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 第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第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的,都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其中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必须满足的条件:实施查账征收并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只有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况下,才要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报送的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必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个税汇算清缴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才有资格享受以下税收政策待遇: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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