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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