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讨论的视同销售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不涉及其他收入总额的类型 | 利息收入观(不做视同销售)——参考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的规定,资金有偿借贷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利息收入范畴,不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因此资金无偿借贷也不涉及实施条例第25条所称的视同销售 | 金融保险劳务观(做视同销售)——参考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规定,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如果将资金有偿借贷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界定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范畴,就会涉及提供劳务,那么,资金无偿借贷也就会被视为无偿提供劳务而依据实施条例第25条界定为视同销售 |
中国财税浪子:以上表格对视同销售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可以说是针尖对麦芒。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利息收入观,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金融保险劳务收入中应当排除利息收入。 举例来说,为支持某上市公司转型和发展,公司大股东(股东公司)以借款形式向上市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财务资助。此次借款人民币5亿元额度包括公司现存向股东公司借款未归还的余额。借款利息为0,期限三年,即在三年内,公司可在该借款额度内分次循环使用。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股东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股东公司无需将该无偿提供的财务资助做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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