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办学校年检不合格是行政处罚?未经年检提前确认是否合法?

 益都大虫 2019-02-14

新年伊始,部分地方教育部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年检工作对学校而言,是学校对上一年度办学情况的回顾与总结,也发挥了监督管理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近日,一则通报中明确某学校年检不合格,确定年检不合格是行政处罚吗?且当地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尚未开展,超前“判定”该校年检是否合法吗?



上述问题暂不回答,先来了解一下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


鉴于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时间不一致(但通常都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且相关通知未公开、披露,笔者仅就公开渠道查询的相关年检工作的通知予以归纳总结,仅供参考。


一、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主要围绕上一年度学校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行为、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表现或发展情况。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依法办学


学校该年度是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二)学校建设


学校该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三)办学管理


学校该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社会评价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


学校该年度消防安全设施到位、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和强化管理措施等情况。


(相关内容可以参见:《校外培训治理再重申,八大标准不得不看!》《培训机构,这七大类“红线”不可碰!》


二、年检程序


各地年检程序略有差异,但是年检方式均采取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各地年检工作都有明确的时间周期,各阶段工作要严格执行时间要求。主要阶段如下:


(一)学校自查


学校对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年检内容认真自查,据实填写年检有关材料并按要求报送至所在区县级教育局。


(二)现场检查


区县级教育局组织人员到各民办学校开展年检,主要为听、查、反馈等程序,即:一听学校一年来办学情况汇报;二查学校依法办学、办学条件、组织管理、办学行为等情况;三反馈检查情况,并下达检查整改通知书。


(三)评估并公开年检结果


区县级教育局组织评估人员认真研究,综合评价,得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撤销四个等次。最后,对年检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本年度年检合格戳记。


三、问题分析


根据《关于民办xx学校xx相关问题的情况通报》,当地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xx学校予以行政处罚。确定民办xx学校年检不合格。”该条通报内容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年检不合格是行政处罚吗?


年检不合格作为年检结论,仅是一种情形或状态,不能视为行政处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9条规定“‘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以及第10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由此可见,年检不合格仅是一种情形或者状态。出现该等情形或状态时,单位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年检不合格是因,行政处罚是果,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超前“判定”该校年检是否合法吗?


关于年检的法律性质,学界与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目前,年检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行政许可条件定期确认说”。年检是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对行政许可持有人所进行的定期检验,是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获得行政许可以后,是否继续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所进行的一项定期确认制度。


二是“行政检查说”。行政许可年检制度仅仅是一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它在本质上是属于行政检查的范畴。


三是“双重属性说”。行政许可年检制度虽然不是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但它却同时具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


上述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双重属性说”。年检是由一定的行政主体进行,对被许可人是否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维持其取得许可时的状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检查,并作出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改变或消灭法律关系的决定。年检虽然不是行政许可,但是其与行政许可密不可分。年检可以视为是“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复合型具体行政行为。


年检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年检的相关程序。在未开展年检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判定学校年检不合格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即使该校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教育部门也应当尊重该校参与年检的权利,同时严格遵守年检程序,对该校办学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全面了解“诊断”该校存在的问题,积极帮助该校纠错、改正。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且有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影响已经消除,那么年检是否可以确定合格呢?是否合格不论,但是我们认为不能由主管部门单方面不顾程序正义,不经评估,不经纠正,就直接确认。


该通报所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面对舆论事件的时候,我们的学校、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是否能够保持定力,是否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合理应对。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倡导和要求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的重要一环就是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但毫不讳言,在教育行业的“依法行政”任重而道更远……


未经年检即确认年检不合格,这只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色且又显得卑微的缩影,一个时而清晰、时而模糊的镜像。


参考资料:


1.《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1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9]3号)

2.《颍州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 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阜州教成〔2018〕7号)

3.《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1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渭教审〔2018〕12号)

4.《关于做好2018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渭临教成发〔2018〕32号)

5.《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阜教行审〔2018〕11号)

6.《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

7.《行政许可年检制度研究》,徐晓明、蔡瑞艳,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月第35卷第1期。

8.《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年检制度研究》,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年检课题组,《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3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