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中提出 要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 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 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残疾人在维护合法权益时, 可以享受以下的救助方式: 法律援助 一、援助对象及援助条件 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残疾人。 二、援助范围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您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所在县(区)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其受案范围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三、接受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①减缓免诉讼费;②减缓免劳动仲裁费;③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④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二)义务: 在申请或者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申请人或受援人有以下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3.不得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的法律依据的请求; 4.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如受援人把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非受援方承担的,受援人应当在执行完结后将上述费用交还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援助的方式 1.咨询:就普通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2.代书:为符合法律条件的受援人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3.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 4.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实行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事项残疾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素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賠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賠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数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人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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