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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终于要修改了!

 运博文士 2019-02-17

文丨难得君


刚刚从新闻得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进行大修订。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副主任说:“条文会增加一倍,校园欺凌等问题在其中都有反应。”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直以来,充当着坏孩子的保护伞。


我们一直关注未成年的犯罪与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公号多次发表相关文章未成年人犯罪的恶,超出你的想象!2018.10.20进行呼吁。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原则上只对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能科以刑罚,而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是杀人、抢劫、强奸,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


14周岁,大概就是念初一、初二的年纪。


很多人都见识过的,在小学五六年级至初中的时间段,学校会滋生一群小混混,抽烟喝酒、打架斗殴、敲诈同学,骚扰女生……这样一群破坏大王在一起,兴风作浪,无恶不作。


他们被惹红了眼会发狠——


“你信不信老子把你杀了?老子未成年杀人不判刑的!”


我认为他们是那个年龄段最恶的人。


他们如此不学无术,混不知事,却知道刑法十七条是他们的保护伞,这难道不是法律给了错误的暗示?


14岁的限定,给了很多心术不正的孩子可以放纵愤恨、可以知法犯法的暗示。



我们对小孩子总是充满着种种误解,哪怕好多人都是从小孩子过来的,还是会不理解小孩。


比如,很多人认为七、八岁的小孩不懂得性,但是有过活生生的例子,这样的小孩已经知道公然性骚扰别人,摸别人屁股了。


广西一名13岁的女孩覃某,在大多数成年人连一只鸡都不敢杀的时候,如此干净利落的杀死了一个人并分尸藏尸。


必须承认的是,能够犯罪的少年犯,其心智和身体的早熟,已经胜过常人。他们的犯罪手法,不比某些成年人犯罪低端,甚至更加心狠手辣,残忍程度有过之而不及。


2016年1月,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被人奸杀,凶手是19岁的少年韦某。


令人震惊的是,韦某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了,他的经历可以说是恶行累累!2010年,韦某13岁时,就在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011年,韦某在家乡又持刀伤害小女孩,那时他已经年满14周岁,被判刑6年,随后在2015年减刑保释,结果刚出来没几天,韦某就犯下了强奸杀人的案子!


2015年10月,湖南省邵阳3名学生刘某、赵某、孙某,周末前往当地一所小学玩耍,他们发现学校里只有一名女老师,便预谋抢劫杀人。


这位女老师平时为人谦和,很受学生和家长们的尊敬,更与3人无怨无仇,却被他们持木棒残忍地殴打致死后,又将老师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


如此血腥残暴,却因3名罪犯均未满14周岁,最后不负刑责,被送往工读学校!


还有,2016年6月,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仅仅为抢一部手机,丧心病狂地向过路的23岁女老师泼汽油,将其烧至特重度烧伤!


而就在事发后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其父亲在家看守



类似的案子举不胜举.....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很多犯罪行为都属于不顾后果的冲动而为,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教育和改正的机会。


但冲动不是借口,心智不是理由,一个人再活泼,再好动,再调皮,再无知,无理取闹,再有着未融入文明的天性……也应该从小被告知:杀人偿命!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罪犯,谁又来保护受害者,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呢?


同样,作为大家关注的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尽管人民网发文称校园暴力案件逐年下降, 但实际情况又究竟如何呢?



而在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有极其严厉的处罚和判决。


英国,两名10岁的儿童杀手,残忍杀害2岁的儿童詹姆,被判10年监禁,后实际服刑8年出狱。


日本,18岁的福田孝行强奸杀害了一位年轻妈妈,并勒死11个月大的女婴,日本的未成年人标准是20岁以下,但最终迫于舆论压力,福田孝行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此案导致日本修改《犯罪被害者保护法》


美国,11岁的亚伯拉罕开枪射杀一名青年,被判进入青少年犯罪中心呆满10年12岁的保罗.金格里奇因协助枪杀同学的继父,获刑25年...


仅在2015年,全美有9400名未成年人被监禁,其中2225人被判处终身监禁,在这些人中,高达16%的人在13岁到15岁之间


全世界所有正常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惩罚!!!


任何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本质上就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希望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再沦为未成年人行凶作恶之后的“保护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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