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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除

 4050szl 2011-12-05
陕西省4名公务员因与12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以嫖宿幼女罪立案侦查,引起社会轩然大波。一些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强奸罪,而不是所谓的嫖宿幼女罪,侦查机关这样做,实际上是在为减轻公务员的刑事责任做准备。部分评论者更是将矛头直接对准我国刑法,认为应该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

  当初刑法之所以规定嫖宿幼女罪,不是没有考虑到与强奸罪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因为一些刑法学家认为,中国刑法强调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因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认定为强奸罪,但是,也不能因为与幼女发生关系时,对方同意而免除刑事处罚,因此,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考虑,同时也是为了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专门规定了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关于这一规定,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少女,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明知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不明知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明知其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犯罪。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过失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概括起来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学术界有所谓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等学说。这些学说在司法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影响。东北一个大款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因为法院判决其不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判决在当时曾经引起非议,现在看来,即使不应该追究其强奸罪的责任,也可以判处其嫖宿幼女罪,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主张,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且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以立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有关条款,直接规定凡是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惩处。这样做不仅可以防止出现司法腐败,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在上海等地的“少女援助交际”案例充分说明,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特殊的需求,一些人已向“限制行为能力”人下手,他们利用少女爱慕虚荣,但心志尚不健全的特点,以商业交易的方式获得性满足。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那么、就无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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