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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的“三宗罪”

 建喜图书馆 2019-02-18



电子烟的兴起也就是这一两年的事儿,并且迅速成为了烟民们的一个时髦。不少人也看到了其中生意,从事买卖电子烟的行为。同时,“电子烟”受到了投资界的青睐,WeMedia创始人青龙老贼在朋友圈发文称,“电子烟2019创业新宠无疑了,就知道李岩这货肯定得下手,仔细一看创始名单,还拉上了一波老朋友集体跨界,据说灵犀LINX已经完成了两轮融资,未来可期呀。” 很多电子烟创业公司都拿到了融资,也是资本看好这个市场的迹象。看样子,电子烟领域的各路人士大有大干一番的势头,但是,最近司法机关办理的几起电子烟案件对非法销售电子烟的行为给了否定的答案。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江桃、李东升、张涛、吴浩亮、王建、付某艳等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李相启(另案处理)、张涛等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向刘金玲(另案处理)、吴浩亮、李东升等人销售,相关涉案人员购买及销售电子烟金额近亿元。

另外,各地也在纷纷查处电子烟案件。

 

                         

非法吸收电子烟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为什么经营电子烟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电子烟是否为烟草制品?1、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属于烟草专卖品。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东海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严正兵表示,“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2、烟草属于专卖品,未经许可进行销售,即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故卷烟的经营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电子烟非法销售商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其行为同时也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能够查实其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构罪起点,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虚假宣传罪。不同品牌的电子烟宣传介绍,总能看到“不含致癌物”“清肺”、“无毒”、“传统烟草完美替代品”等字样。电子烟被包装成一种“健康无害”的香烟替代物,其实这种宣传的“无毒无害”实际上是不准确的。电子烟本质是将尼古丁雾化产生蒸汽,由人们吸食进入身体。虽然不会产生传统烟草的焦油、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但是电子烟的尼古丁蒸汽中,仍然含有很多化合物甚至重金属。有的电子烟还提供不同口味的品种,而这些口味实际上也是化学合成物。这些东西吸入人体后对人体是有潜在的危害作用的,并非像电子烟厂商宣传那样“健康无害”。所以,一旦达到虚假宣传罪立案标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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