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协议的签订,应考虑弱势群体,兼顾公平原则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应该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签约主体是相关行政部门或者相应的房屋征收和补偿部门,不能是村委会或者民间的拆迁组织。 鉴于群众是弱势群体,更应照顾特殊性-五保户、独居老人、单亲妈妈、军人等。 考虑到特殊人员照顾费的归属。 特殊人员照顾费包括大病照顾费、特困补助费等,该款项的发放具有人身特别属性,他人无权进行分割。 协议的内容、补偿金额和条款应做倾向性处理,切实保护以上群体的利益。不能因基层百姓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薄弱等原因,就采用欺骗、打压等手段来达到快速签约的目的。 二、领取补偿款的道路上充满陷阱 一些地方会把房子和庭院的空土地分开签定协议,并对空地和房屋采取分开补偿的方式;这种情况风险特别大。补偿款往往会分开、分批发放;第一笔补偿款顺利发放,后续就不好说了。 通常还会设定拆迁奖励措施,鼓励大家签订补偿协议,早日实现征地目标。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办只会用更少的成本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后期奖励政策会无故取消或者拖欠补偿款;例如上文提到的:房屋和庭院分开签订协议;庭院部分的补偿费用,很可能拿不到了。 之后拆迁补偿的政策一变再变,让人猝不及防;原先计划获得百万补偿款,最后可能会变成让你“负债百万”。 一些地方还会出台政策,让外来户口和外嫁女需出具村委会的证明,要求“放弃夫家如遇以后所在的村的土地拆迁赔偿”等一系列奇葩证明。 三、法院通常按照行政案件受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诉讼 获得合理心理价位的补偿款是首选,大家也不想通过拆迁一夜成为亿万富翁;名列福布斯排行榜。拆迁补偿争议是常有的事情,切不可一退再退,把自己手里的砝码都丧失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通常按照行政案件受理。 理由是,因为我国目前集体土地还不能任意出让,必须经过国家征收后作为国有土地才能出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本质是国家征收补偿行为,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行政合同双方签订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因此具有国家强制性。 因此,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则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有立场,有态度的文章;致力于行政诉讼胜诉要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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