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东手持的四大权杖之经营决策权!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2-18

作者:杨莉莎

 出品:十点法务

上周《股东手持的四大权杖之股东财产权》一文中我们简要介绍了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今天我们接着来看看公司的哪些大小事归股东管,看看公司股东都享有哪些决策权。

股东经营决策权

一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往往由多个职能部门构成,如行政部、财务部、销售部、策划部、技术部等等,各职能部门维持着公司的正常运转,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不能大事小事事事过问,也不能只负责出钞票,而对其他事情一概不管不问,当然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股东手握的决策权都有哪些。

1
与会权

这里的会,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重要事务都要在这个会议上进行表决,比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等等。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权利,对于会议进行的表决事项发表意见。

除了参加会议,我国《公司法》第30条、100条还规定,股东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2
表决权

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会议中拟表决议案行使表决权利,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决意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是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不能通过章程进行另外约定。

3
选举权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自然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4
召集与主持会议权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同时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递延关系,只有穷尽前置程序规定的人员不能召集或者主持时,股东才能行使该项权利。

《公司法》规定,首先是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当董事长不能为或者不作为时,为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员少、规模小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能时,为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能时,最后公司股东拥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规定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更为严格,必须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
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同样赋予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灵活性,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将提案提交给董事会,最终在股东会议上进行审议。

6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权

股东会有定期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也如此。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定期董事会召开的次数限制,也没有对临时董事会做出规定,但是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如果公司有突发或者紧急事件发生,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是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7
特殊决策权

《公司法》设立了一个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股东只有一人,一人股东自然无法和自己召开股东会,决策权肯定也是自己说了算,但是对于其所做出的决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在其签名后交予公司进行备案。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