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莉莎 出品:十点法务 近些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重组并购已不再是陌生词汇,甚至流传着一种说法,大概意思是你错过了当今企业模式下的重组并购便错了这个时代。公司重组有多种方法,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今天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指两个或者多个公司基于某种商业目的通过法定程序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合并的类型 公司合并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吸收合并,是指在合并过程中,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所吸收,被吸收的公司不复存在,另一家存续公司成为合并后的公司,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后的公司为B公司。 一是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均不复存在,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或者A公司、B公司、C公司合并成为D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流程 公司合并流程与我们前一篇介绍过的公司增资流程有些许相同之处,更有其特有的程序,一起来看看。 1.董事会制定公司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的方案制订机构是董事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合并公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的10日必须进行合并公告,通知所有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并须在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书面公开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确定合并后的公司类型 工商企字〔2011〕226号《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三款规定: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推理,如果是两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即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如果企业不愿意遵循以上做法,希望将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看是否具备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且需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形式注册要件方能完成相应公司类型的变更。 5.各合并公司净资产的估值和合并后各方股权比例的计算 许多老板总被公司注册资本这一概念所误导,甚至在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增资减资时,就各股东完成变更后的持股比例都按原公司注册资本金来计算,在此明确说明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做法,必须予以纠正。公司合并之时,一定要对公司的净资产,即股权价值进行估值作价,各公司依据估值作价的数据,对合并后各自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计算,据此各方在合并后的持股比例方正确无误。 6.确定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金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合并各方进行协商约定,但是约定不可以逾越工商企字〔2011〕226号《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五款规定,规定内容为: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7.合并协议、章程修正案的签署 所有进行合并的公司签署合并协议以及存续公司或者新设立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合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8.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由此,对于被吸引的公司,主体已灭失需办理注销登记,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值得喜悦的是,随着工商登记程序的简化,已不用再分步、层层、级级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就注销、变更、新设立的登记可以同步同时办理,且不属于同一工商局管理的,相互之间还应进行积极衔接、主动协调,大大提高了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效率。 三、反对合并股东的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74条、142条分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反对意见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或者股份,进而达到退出公司经营的目的,这是公司合并、分立的特殊之处,本公众号系列文章中有专门的文章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理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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