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莉莎 出品:十点法务 人死亡的原因无非疾病、年老、意外等,一个公司生命的结束,公司法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列举了五种解散事由。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比较容易理解,到达解散时间节点时或者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无须通过其他特别的决议,直接解散即可。 当然如果企业此时不愿意解散,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从而使得这个企业存续下去。 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不管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或者发生其他导致股东想要解散公司的事由发生,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这给了股东非常大的自我经营决策空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需要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这里的2/3必须是全体股东的2/3,与是否出席股东会议无关。换句话说,如果出席人员代表表决权不足2/3,根本无法达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股东大会决议,这里的2/3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出席会议的股东不是全体股东,实践当中应当加以区分。 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之前发表的文章中讲过吸收式的公司合并,其中有一家公司要被吸收合并掉,被吸收后主体消灭,公司需要进行解散。新设的公司分立,被分立的公司需要完成解散。这里要特别说明的因合并或者分立的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其主体资格虽然消灭,但是合并后的公司或者分立后的公司承接了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因此只做解散即可。 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工商部门强制吊销或者关闭、撤销的企业需要进行被动解散。常见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连续2年未年检,虚假注资被发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情节严重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等等。 五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给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在面临公司严重亏损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散公司,进而减少损失的一项救济途径。 上面介绍了股东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了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给出了具体可以提起解散的适用情形。总体来看,基本为公司决策层发生矛盾,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为打破公司僵局,使股东可以实现其股权的退出,不至于被套牢,设置了公司解散这一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公司解散的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愿意调解,能够实现公司或者股东收购拟解散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通过减资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存续下去,法院遵从当事人的意愿,不做公司解散的判决。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让退出股东实现了自己的夙愿,也使公司得到了一个良好的可以存续的办法,保证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公司解散的诉讼,应当由股东作为原告依法以解散公司诉讼为事由,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不能作为被告,可以列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列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的,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获知已发生的解散公司之诉后,有权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理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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