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莉莎 出品:十点法务 公司决议是公司对公司内部事务所形成的决定,无疑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共有三大机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这三大权利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之前文章给大家作过介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有着最高的决定权;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决议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等。 作为公司决议的三大机构,无论召集、主持,还是开会、决议都不能违反公司法在程序以及实体内容上的规定,决议存在瑕疵的,必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常见类型 比如缺少会议召集人或者会议召集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召集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三十九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人无权对其自身要转让的股权进行表决,必须是其他股东方有此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二、公司议决存在程序瑕疵,股东的解决途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
股东有权依据本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违反法律程序的公司决议。 三、公司决议内容瑕疵的问题 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主要是指公司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实体规定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要遵守在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要遵守公司的章程约定等等,内容比较宽泛,但必须遵守不得违背。 四、公司决议内容存在瑕疵,股东的维权途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董事、或者利益相关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将公司列为被告,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理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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