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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发现自己“喜当爹”之后,只能认栽吗?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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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

发现自己“喜当爹”之后,只能认栽?

答:“喜当爹”的事实发生之后,是不需要进行任何抚养义务的。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将其发现自己“喜当爹”之前为抚养孩子所付出的金钱与精神让对方给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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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一)

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曾某系刘某弟媳,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政府征用需搬迁,曾某急需另租房居住,便托刘某帮忙找房。

2012年4月,刘某谎称找到房子,曾某便随其看房,刘某将曾某带到其正帮人装修的房屋内,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月后,曾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刘某,刘某让曾某将孩子生下来。2013年2月曾某生下一健康男婴,曾某借款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男婴系超生二胎生育)。当曾某要求刘某支付生育孩子期间的医疗费、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等相应费用时,刘某拒绝支付,并拒绝承认该孩子系其亲生。曾某无奈自行带刘某的头发到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孩子系刘某亲生,曾某的丈夫刘某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刘某仍拒绝支付相应费用,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应费用。

沿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为查明事实,经刘某申请,委托了相应鉴定机构,对曾某所生之子是否系刘某亲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为刘某与曾某的生物学子女。

2)裁判结果

承办人查明此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法律,使双方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孩子随曾某共同生活,刘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刘某支付曾某垫付的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等各项费用34000元。“大伯子亲儿子”风波就此平息。

3)肃雍观点

从生物学上讲刘某系孩子的父亲,按照婚姻法规定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是双方家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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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二)

张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1岁的李某与23岁的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结婚,于次年年初生下儿子张小某。不久张某出外打工。来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儿子张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张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儿子张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某日,张某得知,前妻要张小某改称邻村的王叔叔为爸爸。张某大为奇怪,调查查明,在张某外出打工期间,王某经常到家里与李某一起过夜,而且每次来都会带很多零食和衣服、玩具。张某回想起李某不足月生育的事实,再加上街坊邻居开玩笑称张小某不像自己,对张小某是否为自己的儿子产生怀疑,遂带着张小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张某与张小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张某以鉴定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从张小某出生至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在与张某结婚前,与王某是情人关系,并怀孕张小某的事实。为此,张某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请求确认张小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已经支付张小某的费用由李某与王某共同返还,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王某否认张小某为其儿子。张某申请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但王某拒绝提供样本。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以及被告李某的陈述,推定张小某为王某的儿子。

裁判结果

张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张小某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生父,也非张小某的养父、继父,故对张小某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张某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了张小某,应属无效。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王某返还抚养费。由于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精神伤害,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精神抚慰金。王某在张某与李某结婚之前与李某通奸,与张某的精神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王某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张某、李某离婚,仍应与李某连带承担精神抚慰金。  

肃雍观点

此案中王某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保持不正当关系,这对张某造成的不仅是精神的损害而且在经济层面也大大得加重了张某的负担。所以法院会判决王某与李某需要对张某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费。并且张某对张小某肯定是不需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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