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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福利:劳务派遣公司节约社保费用之策

 幸福在这里 2019-02-19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政策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应如何操作,或者说,应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才能节约社保费用?

(一)法律依据分析

1、劳务派遣业务中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劳务派遣公司和 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四)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基于此政策文件规定,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使用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缴纳社保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2、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的缴纳地点、缴纳标准和社保缴纳义务人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地点、缴纳标准和社保缴纳义务人如下:

(1)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的缴纳地点、缴纳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人: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劳务者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使用方)代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公司社保费用的缴纳基数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二条第4项中的第(10)款的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4 〕4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第(十一)项和第(十六)项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费用的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因此,基于以上社保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方)社保的缴纳基数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劳务工的使用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的工资要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计算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劳务工的使用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务工支付工资的同时,用工单位还向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支付手续费和管理费。”则用工单位(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务工支付的工资要作为用工单位计算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

第三种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费用的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劳务派遣业务中的社保问题的处理

通过以上政策分析,劳务派遣业务中的社保处理如下: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社保费用的社会统筹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并记入社会统筹账户,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2、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只约定: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方)无论在本地派遣还是跨地区派遣,都要为与其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务工),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的社保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3、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只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同时直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在新的个税和社保政策下,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使用方)代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劳务派遣工社保费用的社会统筹部分由用工单位依法缴纳,记入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统筹账户,被派出劳务工的社保费用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而社保费用必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三)劳务派遣业务中的社保费用节约之策

为了节约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费用负担,肖太寿财税工作室(社会公众微信号:xtstax)提出以下节约社保费用的策略。

1、用人单位节约社保费用的策略

基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要计入用工单位建社保费用的工资总额基数而将多交社保费用的考虑,用人单位节约社保费用的策略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价格条款”约定: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的手续费用、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第二,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或者约定: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将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福利费用的差额,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

2、劳务派遣公司节约社保费用的策略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第(十一)项和第(十六)项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费用的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的考虑,劳务派遣公司节约社保费用的策略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价格条款”约定: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管理费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

第二,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或者约定: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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