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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案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

 lawyer9ac8cs7b 2022-07-12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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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于2011年5月到该物业公司上班。2017年7月1日,物业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同意根据物业公司的需求,向其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到物业公司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7月1日,该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派遣张某到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张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2019年8月,物业公司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将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的保洁工作委托给保洁公司管理,后保洁公司接管了小区的保洁服务工作,并接受包括张某在内的原保洁员。张某自2019年8月起按月从保洁公司领取工资。

物业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保洁公司均未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2020年3月,张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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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又经人民法院诉讼审理,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劳务派遣公司、保洁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待遇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向张某支付支付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待遇费用。物业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张某到物业公司工作,此时张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物业公司为用工单位。2019年8月起保洁公司根据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保洁服务委托合同》,接管了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的保洁服务工作,并接受包括张某在内的原保洁员。此后保洁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并对其实施劳动管理,由此可以确定张某自2019年8月起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无论用人单位主体如何发生变化,张某所从事的保洁工作从未发生中断,张某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物业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应当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费用。基于本案中物业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未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务派遣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某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评价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作出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加大了对违反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劳动合同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务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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