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向用工企业给付劳务的用工形式,因此许多用工单位就认为,其只负责用工不负责待遇,即使出了工伤等事故,也于己无关,事实上并非如此。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张某系一名保安,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企业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共造成损失20余万元,遂将劳务派遣公司和某企业告上法庭。庭审中发现,张某虽是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企业从事保安工作的,但是派遣公司并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作为用工单位的某企业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亦未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庭审中某派遣公司就以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抗辩,而某企业则以张某系劳务派遣用工,其工伤保险应有派遣公司缴纳,发生工伤事故应有派遣公司负责予以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其赔偿各项工伤待遇费用。某企业作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用工的单位,其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其没有尽到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而张某是在其单位工作期间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故某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1、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不仅仅以劳动合同是否签署为准。
2、不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若产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需连带赔偿。一定程度上说,社会保险的缴纳保障的是单位的利益,企业不要为了一点眼前利益不给员工缴纳。
3、劳务派遣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主要是为了灵活用工,并不等于企业只用工不承担义务,在安全保障以及其他方面,都应当与普通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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