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年底,赵某受李某雇用,到张某家装潢新家,赵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住院后,赵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张某要求他找包工头李某,李某拒绝。为获得赔偿,赵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赵某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读者:何秀 何秀读者:张某与李某间系承揽关系。赵某与李某间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某对赵某的受伤并没有过错,对李某的承揽工作也没有过失,故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依法应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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