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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谁来担责

 gzdoujj 2019-02-20
【案情】

  2013年7月15日中午,王三驾驶货车拉货,行至李一家门口时,右轮突然爆裂,将路面一石头崩起,穿过李一家前窗玻璃,将李一头部砸伤,造成李一脑外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630元。因赔偿费用协商不成,李一将王三诉至法院。经查,王三驾驶的货车系正常行驶,未超载,轮胎也是新换的。

  【分歧】

  关于王三是否应当全部承担李一的医疗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一的医疗费应由王三全部承担。李一的伤害是因王三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李一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因此,王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一的医疗费王三应合理承担一部分。王三致使李一受害系意外事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意外事故又称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意料之外的事故。意外事故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发生,而是偶然发生的事故,是外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它表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是,意外事故作为抗辩事由,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见的;第二,意外事故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三,意外事故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从本案看,王三车胎爆裂、崩起石头砸伤李一应属意外事故。第一,王三、李一对该事故的发生均无法预见。车胎爆裂崩起石头砸伤李一,百年一遇,非常少见,但崩起的石头穿过李一家的玻璃砸伤李一,更是王三无法预见的。第二,此事故的发生,并非出于王三、李一自身的原因。李一系在家中无缓无故受的伤,显然不存在过错。而王三的货车轮胎是新换的,未超速超载,系正常行驶,因此,王三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第三,此事故是偶然发生的,并不涉及第三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决。从本案看,这一事故的发生是一起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分担双方损失。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的发生系意外事故,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分担双方损失。因此,对于李一的医疗费,王三应作合理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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