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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对员工主动离职应了解的二三事

 温柔的TIGER 2019-02-21

其实,花有百样红,人有千千样,职场无重复,人资当自强。

在员工主动离职,应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辞职申请。二是给出离职通知。

即:辞职申请是员工顾全企业工作大局而作出的一种有礼节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因此欲辞职离开的员工,如果你是写的申请,那么意味着,这基本是一种协商的状态。即,我申请,你审批。批同意,则到期离开;不同意,则再说。

这是主动权的递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提出协商一致的才会给补偿)

而这样的辞职申请,而这样的变更可撤回必须在没有得到企业最终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辞职的签字但这需要离职员工抓紧时间或碰点机遇了。

2、后者强硬(离职通知):

我必须要离开,现在只是履行劳动义务向贵单位通知一下。在30天后,我就要走了。贵单位是否会找人来接替工作都与我无关,有人来,我做好交接;无人来,我直接领钱走人。

支持法条《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对于单方面的行为能确定结果的一种形成权。即:这样的行为一量发生其实就已经形成了固定的一种法律结果。

反悔撤回很难:

而如果员工要想反悔,唯一的方法就是在通知到达单位前予以截胡。对的就是打麻将一样的拦截文书,不让其到达单位。

一是书面传递。则可以先用电话等方式告之接件人,该封信函内容已经随发件人的心意必须要改变撤回,同时表明书面的撤回通知即将送到。

但,对于强势的企业的话,往往会由于你的平时的表现或此强硬态度,而故意只拆你离职的邮件。表示尚未看见你的撤回文书。

在员工行使主动离职权时,在离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企业收到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即生效。

并不是你离职决定后,想反悔就能反悔的。

如果法律允许员工提出辞职或离职可以随意撤回其离职申请。则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加大企业人力成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作为HR应要教导员工对离职行为的法律后果要充分理解。辞职有风险,工作不好找,后悔药难买。

而对于本题所讨论的话题:则要看情况。

首先要看自己提交的辞职申请,还是离职通知。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这对于接下来的处理,很重要。

如果只是口头的申请,则不要再提了。好好的做好本职工作,就当没有这回事。虽然有人可能还记在心里,但管它呢。反正还没有实质行为的发生。

二、如时书面申请即时查看申请传递到何处,即审批情况。

如果是书面的已递交则要通过你的第一递交处,你的直接领导处。快速追询文件审批层级情况。

这样,就表明,他就算不给你,也能发生效果哦。

如果是离职通知:

<span color:#222222;font-size:16px;'="">那就只能自求多福,光看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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