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时候个别劳动者未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拒发其最后一个月尚未被支付的工资,依法该怎么处理呢? 2014年6月, 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孙某投诉, 称单位未支付其4月份的工资2800元整。 争议焦点: 职工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或是采取经济处罚? 案件评析: 在案件处理中, 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而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即行离开的行为本身已违法, 用人单位也同样有权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如果企业按照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向违法离职的员工支付工资”,则不属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应受理因此引起的纠纷,员工只能申请仲裁。 结果: 该企业足额支付了拖欠孙某的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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