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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非贸付汇介绍

 YannyHe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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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介绍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02

非贸付汇的历史沿革

从1999年3月1日实行“非贸易付汇提交税务凭证”规定后,回顾非贸付汇2008年后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31日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分不同付汇项目是否需要付汇证明,哪些机构需要对税务证明做出审核。

第二阶段:2013年9月1日至今

合同备案-支付备案-银行支付

2013年第40号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03

非贸付汇的新变化

【2015】年第60号公告对非贸付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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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为什么那么难?

1)流转税-增值税

是否“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从而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三条)

2)所得税

积极收入25%(营业利润)vs预提所得税10%或协定税率(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包税条款能抵扣吗?如何处理?

3)税收协定适用

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vs服务费;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定性

4)反避税/转让定价

[2017]6号公告集团服务费等是否能够所得税前抵扣?[2016]42号公告-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影响;反避税调查-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案  例

特许权使用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如何区分?

背景:G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公司,在技术研发以及资讯上均需要跟国外某研发机构R合作,在年度的业务往来当中同时包含了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两方面的内容,由于业务对税务风险的不了解,以及考虑合同签订便利性的问题,最后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包含了技术服务和特许权许可两方面内容,G公司在付汇时,税务局主张根据合同总体内容一律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来征收。最后,G公司按此被缴纳了税款。

请问:在类似将两笔业务签订到同一合同当中的情况,在税收上的判定上与税务机关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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