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算范围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领质量检查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以及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和实行“三包”的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均不包括在废品损失内。 (1)提示:三包指保修、包换、包退。 (2)废品损失=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残料价值-应收赔偿款 2.科目设置 (1)增设“废品损失”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表增加,贷方表减少 (2)补充: A. 废品损失账户借方登记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贷方登记应从废品成本中扣除的回收废料的价值 B. “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无余额 (3)废品损失可以不单独核算,通过“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科目体现。 (4)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 (5)废品损失核算表 3.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 核算方法: A 实际成本法 B 计算公式: a.不可修复废品已耗直接材料成本=直接材料总成本/(合格产品数量+废品数量)*废品数量 b.不可修复废品已耗人工成本=直接人工工总成本/(合格产品工时+废品工时)*废品工时 c.不可修复废品已耗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总成本/(合格产品工时+废品工时)*废品工时 某车间本月生产甲产品400件,经检验不可修复废品10件;合格品的工时为11800小时,废品工时为200小时,全部生产工时为12000小时。甲产品生产计算单所列合格品和废品的全部生产费用为:原材料20000元;燃料及动力费用11880元;直接人工费用18000元,制造费用30000元,共计79880元。废品残料回收价值120元,原材料是生产开工时一次性投入,原材料按合格品数量和废品数量的比例分配;其他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同时假设废品报废后应收责任人赔款300元,则废品净损失为1078元。 解答:(1)由材料中原材料按合格品数量和废品数量的比例分配,其他费用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即按照相应的标准计算平均数。 (2)费用分配率: 原材料=20000/400=50 燃料及动力=11880/12000=0.99 直接人工费用=18000/12000=1.5 制造费用=30000/12000=2.5 (3)废品成本 原材料=10*50=500 燃料及动力=200*0.99=198 直接人工费用=200*1.5=300 制造费用=200*2.5=500 (4)废品损失 原材料=500-120=380 燃料及动力=198 直接人工=300 制造费用=500 (5)会计分录 a.结转不可修复废品成本 借:废品损失—甲产品1498 贷: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原材料)500 (燃料及动力)198 (直接人工)300 (制造费用)500 b.反映残料及赔款 借:原材料120 其他应收款300 贷:废品损失—甲产品420 c.结转废品净损失 借: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废品损失)1078 贷:废品损失—甲产品 1078 4.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 补充: (1)如果修复费用中由责任人赔偿一部分时,则赔偿款应冲抵废品损失; (2)可修复废品损失归集是指当月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它与可修复废品发现的时间无关。即凡是本月发生的修复费用,不论修复废品是本月发现的,还是以前月份发现的,都作为本月废品损失进行归集。 (3)同样,即使是本月发现的废品,如果未在本月进行修复,则其修复时发生的修复费用不能计入本月的废品损失。 (4)如果修复废品跨月进行,则各月发生的修复费用计入各月的废品损失。
解答: 借:废品损失—甲产品 400 贷:原材料180 应付账款 20 应付职工薪酬 40 制造费用 160 结转可修复废品损失 借: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400 贷:废品损失—甲产品 400 注意事项: 在不设置“废品损失”总分类账户的情况下,发生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时,应借记“停工损失”账户,贷记有关科目。 1.停工损失概念 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 2.停工损失的类型 (1)正常停工。包括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日内的修理期间的停工、计划内减产停工;计入产品成本。 (2)非正常停工。包括原材料或工具等短缺停工、设备故障停工、电力中断停工、自然灾害停工;计入当期损益。 3.停工损失的核算要求 (1)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不满1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 (2)相关会计分录 A.停工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借:停工损失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B.回收残料及应收赔款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停工损失 C.期末,停工净损失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停工损失 注意事项: (1)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不设立“停工损失”科目,直接反映在“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 (2)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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