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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广大两轮电动车主的一封信

 江海报览 2019-02-22









两轮电动车车主们:

你们好!

2018年10月18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车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轻纺【2018】20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两轮电动车登记上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两轮电动车车主务必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发票丢失的,由户籍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到住所地派出所或电动车销售点申请备案登记。

二、已备案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2019年4月1日开始,对符合新国标的两轮电动车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到临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利民汽车城)办理备案登记。

四、2019年4月15日开始,禁止未经备案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扣留车辆。

五、已备案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佩戴好安全头盔、禁止乘坐12周岁以上的人员,做到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广大两轮电动车主们,请您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为创造平安、和谐、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临海市交警大队

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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