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还记得南京彭宇案不 大家是否还记得10年前的南京彭宇案的那个判决。 那个判决成了当年最红的网红判决,有媒体认为:那份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不管该案件是否是彭宇撞了老人,但该判决的推理过程即如果正常人应该不会如何如何的推理,让媒体解读为正常人就应该不去扶,只有撞人才会扶。在一定程度上,那份判决让整个社会陷入道德滑坡的困境。 10年后的今天,又出现了一个很可能产生比彭宇案判决还要巨大的判决。 2、劝阻吸烟,被判赔偿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2日上午9点多,医生杨君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两人因此产生分歧。”杨君解释,“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身体不好。”并说“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 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君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家属认为,杨君无故与老人发生争执,又大声呵斥,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随后,杨君被老人家属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追究共计40万余元民事赔偿。 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3、法官对了,那社会呢? 不可否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确实规定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确实有自由裁量判决杨君赔偿一定损失的权利。 但问题来了。 如果判决杨君赔偿冯清老人,那么这个判决在社会起到很坏的示范效应。 如果有丑恶现象,比如乱吐口水,乱扔垃圾,乱停放车辆,禁烟处抽烟;你去阻止,然后,那个人心情一激动,因高血压、因心脏病猝死了。对方家属一告,法院来个你虽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你还是要赔的。 那么,你还会站出来指责丑恶现象吗?你还会与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吗? 指责丑恶现象,本来就没有好处,而且还可能面临被人辱骂甚至殴打,现在外加一条,如果那个人猝死,你还得赔偿。 你为了肃清这个社会风气,弘扬正能量,勇敢的站出来,不仅没得到褒奖,还有可能面临赔偿困境,那么你图啥? 那种“自家扫取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所导致的社会困境,我们还没看够吗? 路上,一个人突然摔倒在地上不起,大家当作没看见;或者看见了,大家就围着看。迟迟没有人出手提供帮助。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为什么会这样? 不仅仅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怕站出来后,反而承担无妄的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就是强化了这一点吗? 4、北太平庄上的桥 十几年前,当时我还在北京师范大学读书,那时候北京的治安真不算很好。经常有小偷在人流量大的天桥、地下通道伺机作案。 有一次,我路过北师大北门三环路上的天桥(好像叫北太平庄桥,具体忘了),我突然看到一个年纪大概十二三岁的小孩紧紧跟在一个女的后面。那个女的,右手拎着包,包上的拉链已经被那个小偷拉开了一个小口。但是那个女的埋头往前走,浑然不觉。我上前去喝了一声。那个小孩停住了。那个女的根本不知道后面发生了什么还是继续往前走。 这时候,从天桥底下突然跑上来四五个大人(涉及民族问题,我就不说是哪里人了),怒目而视,把我围在中间。 我很害怕,怕他们揍我。 幸好,他们只是围了我大概二三分钟,就散了。 我回宿舍告诉舍友,舍友问我,以后还敢不? 我说,我确实挺害怕的,但是如果下一次我碰上,我应该还是会站出来吧。 我这么说,是因为我觉得,他们尽管威胁我,但大庭广众之下他们应该不敢打我。 但是,如果,我喝住那个小孩,然后那个小孩回头的瞬间恰好被地上的东西绊倒摔伤或者摔死。如果法院最后以公平责任判我赔偿。 那么,我100%不会再做这蠢事。 5、有些原则,应该坚守 杨君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 杨君劝阻老人不要抽烟,是善举,本身不应该有任何可非难性。如果因善举、因见义勇为存在过错给对方造成伤害,应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大家可想想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过失,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岂能拉上公平二字而增加勇者的责任? 我看,这不是什么自由裁量,而是企图息事宁人的和稀泥。 现在,这个案子因老人家属上诉进入了二审,作为一名公民,我希望看到这样的二审判决:被告杨君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杨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杨君未就一审判决赔偿提起上诉,本院不作审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来自: leafit > 《2017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