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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邓见生 2019-02-25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新浪

2018-03-25 09:32

作者:邱鹏律师

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

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二、以案说法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三、迟延利息计算方式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 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通过阅读本文,希望大家能够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有个更深刻的了解,如遇到相关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计算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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