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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迟延履行利息计算中的注意要点

 神州国土 2023-03-21 发布于河北

一旦当事一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通过申请执行人向管辖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就此开启。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是执行程序中必不可缺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对执行阶段中所涉及到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做简要阐述,并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执行款项如何计算以及迟延期间加倍利息的“惩罚威力”。

文|苏洋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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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1.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 适用前提:

该条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适用前提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3. 为何如此规定? 

实践中我们多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参与执行案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大都抱有侥幸心理或者赌气心理,认为我早就把财产转移隐匿了你们查不到,或者认为司法不公心生不满拒不履行,又或者我能拖一天是一天,能拖到最后就绝不现在履行。

以上种种的拒不履行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为此,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逾期不履行义务则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这也是对被执行人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体现。

4.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定的吗?

2016年6月28日,最高院印发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规定了“(九)尾部4.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属于二审改判的,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可不再重复告知。” 

至此,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可以明确: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法院必须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不以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否写明为启动要件。只要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就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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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1. 计算公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的利息分开计算、合并相加。

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迟延履行利息解释》,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3. 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利率×迟延天数

(1)一般债务利息如果在前期诉讼中没有主张或最终未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执行阶段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仅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一般债务利息在诉讼中主张并获法院支持,其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计算,但要注意利率的计算标准发生了变化:

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天数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尚未清偿部分的金钱债务为计算基数。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前述的“一般债务利息”;

(3)对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费用能否作为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认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5. 以上计算依据的是《迟延履行利息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那2014年7月31日之前的案件迟延利息如何计算?

2014年7月31日前的迟延部分的利息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计算: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时还应当注意起算时间。如果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横跨2014年8月1日前后,则要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计算公式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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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时间

1. 一般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以当事人主张且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具体日期开始计算;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实践中我们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审后一方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案件一审判决后,一方或双方上诉的,经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的,一审判决至此才产生效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从二审判决生效日结合一审判决确定的具体履行期间开始计算。

比如一审判决给与15天的履行期,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二审生效日后15天开始计算。直接从一审判决日后15天开始计算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已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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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比如应当清偿的债务本息合计为100万元,实际执行到位60万元,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清偿的顺序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即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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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拿我们曾代理过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通过详细举例如何计算,来直观感受迟延后果的“惩罚威慑力”。

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之一是: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法律文书生效日是2020年10月12日,加上一审法院判决的10天履行期,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张某在2020年10月22日前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则本案至此全部终结。

但实际上被告张某并未按判决履行清偿义务,原告王某及时向管辖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至此进入执行阶段。

(一)若被告张某在2020年10月22日前及时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需要支付的金额是:        
 
1. 本金:100万元;

2. 利息:

(1)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37660.27元(本金100万;年利率4.35%;天数:316天)

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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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47365.74元(本金100万;天数:430天)

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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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利息(2018年10月8日—2020年10月22日)共计85026元。

因此,若被告张某及时按照判决文书履行清偿义务,其本息共计1085026元。

(二)但是被执行人张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其最终于2023年1月1日清偿完毕,则本案的实际清偿金额为:

1.本金:100万元;

2.履行期限届满前利息(2018年10月8日—2020年10月22日)=85026元(计算方式见上)

3.迟延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一般债务利息(2020年10月23日—2023年1月1日)=82838.36元(本金100万;天数:801天)

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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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000000 × 1.75/10000 × 801天= 140175元(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月1日,共计801天,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综上,本案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10月23日—2023年1月1日)共计=82838.36+140175=223013.36元。即被执行人张某因迟延履行所付出的高昂代价。以上债务利息共计(2018年10月8日—2023年1月1日)=85026+82838.36+140175=308039.36元。

综上,因被执行人张某迟延履行,其共计需要支付1308039.36元才能清偿全部债务。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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