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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管理”之九: 《台湾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木香草堂 2019-02-27

       《台湾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节录)

                       作者:戴双翔  熊少严(广州教科所)

家庭教育究竟应该谁来管?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家庭教育的推进实施?在此方面,台湾尤其为大陆提供了良好的改进思路。大体而言,台湾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早在1945年,台湾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就颁行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67年又获修订;1986年,《“加强家庭教育,促进社会和谐”五年计划方案》开始实施;1990年,《家庭教育工作纲要》颁行;1991年,《加强推行家庭教育强化亲职教育功能计划》实施;1998年,《“推展学习型家庭教育,建立祥和社会”中程计划》出台;2003年,又颁布了家庭教育发展史上至为重要的《家庭教育法》,这标志着台湾家庭教育发展跨入了新的历史纪元。此外,还有《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止儿童性交易条例》、《志愿服务法》、《志工伦理守则》等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制订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法制化发展轨道,是台湾家庭教育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目前也已卓见成效。

行政管理顺畅,学术机构参与活跃。家庭教育中心(原称“家庭教育服务中心”)是全台专门的家庭教育服务与管理机构,目前已成为全台家庭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家庭教育中心明确规定属各级政府下辖教育机关领导,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全台家庭教育中心,其下23县市均设县市家庭教育中心,各乡也都有相应机构。这种组织管理模式,既重视行政管辖职能,又充分重视学术机构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介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各地的家庭教育中心已成功建立起富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因应自身条件和各地实际,创出了自己的特色。另一方面,学术机构积极参与家庭教育事务也是台湾的传统。如台湾地区家庭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工作者协会以及各高校系所在内的家庭教育学术机构,对家庭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参与都十分活跃。如台湾师范大学人类发展与家庭学系(家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在其服务内容方面就涵盖了如下诸多事项:办理家庭教育师资及工作人员之培训、研习及研讨活动;协助政府研究、规划及推展家庭教育;办理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家庭教育国际资源网络;进行本土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提供家庭教育相关书籍及出版品供社会各界参考,等等。[xiv]

具体运作上经费、人员等有保障。跟大陆目前家庭教育经费无着、捉襟见肘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全部经费明确规定由政府财政承担,此外还有企业、民间团体、社教机构、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定期不定期地赞助或捐赠,这使得家庭教育费用较为充裕。在人员方面,虽然各级家庭教育中心专职人员通常有限,但他们都是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化工作人员,极为精干高效,发挥着以点带面的积极作用;另外,每一级家庭教育中心之下都凝聚着大量的志工或志愿服务者,能确保家庭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地展开以至深入到山地原住民区的每一个家庭。

与台湾家庭教育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实效相比,目前大陆在其组织管理、经费与人员投入、政策保障措施方面则很难令人满意。一是管理不善。家庭教育究竟归谁管?似乎没人能明确回答。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家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要么隶属于妇联,要么属教育部门兼管,要么挂靠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鉴于错综复杂的原因,目前处于“谁都管、谁都没管好”的局面。能否参照台湾的做法,理顺关系,在各级教育机关下直设专门的家庭教育中心,值得思考与探索。二是人员工作不力,经费缺乏。目前,大陆除了极个别地区(如深圳市宝安区)尝试设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全区家庭教育工作外,从中央到地方尚无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又谈何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至于经费问题情况就更为复杂,本来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已是“老大难”问题,在极其有限的经费中有多少进入家庭教育领域就可想而知。兼之目前各地实行的“一费制”收费政策限制了合理的家庭教育收费渠道,另外又无令人满意的社会捐助来源,致使目前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的经费严重不足,举步维艰。三是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大陆,至今还没有一个社会机构对家庭教育工作有严格、明确、具体的行政要求和强制性的制约措施,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致使家庭教育实际上处于管理无序状态。因此,使家庭教育工作有一个明确合理的定位与归属,改变其踢皮球的局面,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工作经费、法律制订等方面切实改观,从而推动其走上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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