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曾轰动一时的“三车撞人两车逃第三车报警后被巨额索赔”事故!

 木林随笔 2022-02-22

权威类的道路交通事故裁判案例,对我们大家学习、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该类系列文章,也算是给很多没有过多时间仔细去读书的朋友们,收集整理的相关案例和观点系列资料集。

大家共同努力!

(二十七)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只有交通事故证明)时赔偿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案例来源号:(2012)睢民初字第1008号。属于未报警直接起诉案件。

同理,对于公安交警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应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推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的归责原则,对双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从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高某某与李某、马某、某保险公司、某出租车公司道路驱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总第37集)。

在现实案件中,如果法官不能采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原则确定时,多会采用公平原则,对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裁判。

(二十八)行人连遭三车碰撞致死,两车逃逸交强险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人被三辆机动车撞倒碾压致死,其中两辆逃逸,在三辆车均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义务时,其请求未逃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先行全额赔偿,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也是2011年轰动一时的“三车撞人两车逃,第三车报警后被索赔39万元”事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彭友洪驾车碾压曾某某之前,有未知名驾驶人先后驾车与曾某某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驾驶人与彭友洪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每个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都独立构成了对曾某某的侵权,最终造成了曾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个人的加害行为均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某死亡。

原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确定彭友洪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主张只承担自己内部责任份额内的责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曾明清请求彭友洪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感情层面上大家不理解,但从事实层面上来讲,第三车碾压之时,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但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每一辆车的碾压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彭友洪发现碾压后果及时停车报警,求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诚信行为,值得赞赏和提倡,而就事件后果而言,由于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担机制,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重。但反观肇事后逃逸车辆的未知名驾车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时可能被抓捕归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后其内心也将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

与主动救助相比,逃逸的后果无疑是更为严重的。

构成共同侵权的已投保交强险一方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所负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基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制度目的,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分离的原理,以及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本质,在两辆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第三人伤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该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号。法院认为,两个机动车因为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受害人损害,其因果关系具有同一性,造成的损害不可分割,因此两个机动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