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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而又最复杂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gzcpalgvwf5dya 2019-02-27

信托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资管产品(信托计划)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在信托计划运营期间,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放款给融资人,融资人作为借款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本期应支付贷款利息1000万元,但实际只支付了应付利息的20%,也就是只有200万元。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入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结息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无论利息是否实际收取,都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信托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全部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简易征收率。


由于信托计划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信托计划向借款人收取的逾期款项的复利罚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结合这一政策规定,我们假设信托公司经过税务备案,可以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此时,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全部借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借款期限是2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利率12%。每月利息在当月20日收取)。2018年1-12月的利息全部如期收取,但自2019年后该房地产公司出现财务困难,2019年1、2、3这三个月均正常收取利息。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未能如期收取,信托公司仍按照现行政策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回款资金,信托公司用固有财产垫付了第一期利息对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2019年5月20日和6月20日也的利息未能如期收取,信托公司也是同样处理。2019年7月20日,也同样没有收到利息,此时,距离第一次利息逾期(4月20日那笔)已经满90天,那么7月20日的利息可以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其后的利息也没有收到,可以进行同样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对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逾期90天的政策理解并不统一。有的税务机关认为,预期90天的规定仅适用于预期款项的罚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分期收取利息的情况下,90天必须每一笔利息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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