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资管产品运营环节,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协议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燕长歌 2019-03-14

1、在信托计划运营环节,如果涉及贷款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主要还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比如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1日、2020年6月20日、2021年6月30日分三次偿还全部本息。那么相应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也基本按照这一规则确认。

2、有的时候,信托计划借款人因为成本压力太大,提出签署补充协议或函件的形式先行偿还部分本金,是否可以凭借借款人申请、受益人同意函确定重新确定贷款服务利息及应纳税额?我们理解,既然作为纳税义务判断基础的交易合同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然应该随着合同的变化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调整。当借款人自主还本或提前还本付息的,可按照补签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缴纳增值税。

3、在信托计划运营期间,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放款给融资人,融资人已经发生了违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到其利息,此时仍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结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无论利息是否实际收取,都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先对一部分本金进行偿付,同时对剩余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进行调整,此时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合同条款,重新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